律师薪酬计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案件收费与业务收费
第一条 案件收费指根据委托合同向当事人收取的律师费。 第二条 业务收费指将个案的案件收费按照本规定的标准与方法计入律师个人名下作为计算律师薪酬依据的部分。
第三条 个案案件收费按参与律师的分工不同分为案源、协调、操作三个部分。案源律师有权直接按本所相关专业操作规定选择协调律师和操作律师,且前述分工与分配比例可优先由案源律师与相关参与者协商确定;凡未协商或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均按下述比例处理。比例见下表: 个案收费金额 案源律师 协调律师 业务收费 业务收费 5万元以下的部分 20% 10% 20% 25% 30% 操作律师 业务收费 70% 50% 35% 20% 超过5-10万元部分 30% 超过10-20万元部分 40% 超过20万以上部分 50% 如同一部分工作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律师共同完成(如负责案源也参与具体操作),则该部分收入原则上平均计入共同完成该部分工作的律师收费,共同完成该部分工作的律师也可协商确定计入的比例。如一个案件中没有协调律师,则协调律师业务收费比例归案源律师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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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源律师是指能够直接与客户确定委托关系并负责与客户签订《委托合同》的律师。
协调律师是在合同签订之后在承担业务过程中需要负责与各方面进行依法沟通为委托工作得以顺利完成创造条件的律师。
操作律师主要完成案件代理法律专业技术工作的律师。
第二章 薪酬的确定及支付
第四条 前述案件收费应在本所收到客户支付的律师费后,再按前述规定计入各个律师的业务收费。
第五条 律师的个人薪酬,按如下比例确定: 年度个人业务收费 20万(含20万)以内的 计为律师报酬的比例 60% 20万以上至30万(含30万)部分 65% 30万以上部分 70% 如年度个人业务收费合计超过60万(泉州分所超过40万)的,则全年业务收费计为律师报酬的比例调整为70%。
第六条 如一份合同项下的单一案件实际收费达到4万元以上的,本所除按前述规定支付参与律师报酬外,本所另按该案件实际收费的10%支付大额案件业务奖金。该大额业务奖金原则归案源律师所有,但案源律师也可自行决定是否和其他承办律师分享该奖金。无论前述大额业务奖金如何分配,该奖金均不计入相应律师的年度个人业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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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所实习律师报酬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支付。报酬数额由合伙人会议每年制定一次并公布实施。
第八条 本所按月以各律师的个人业务收费的60%与律师结算报酬,并于次月8日之前将律师应得报酬及时支付给律师。各律师报酬超过60%部分,作为年终奖励,每年结算一次,并于次年1月31日前支付给各律师。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聘用律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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