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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定意见的质证技巧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22 23:17:46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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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鉴定意见结论应当与委托鉴定事项的范围相符,鉴定意见不应当就不属于委托事项范围的事实情况下结论。质证中,应当注意推敲委托事项的文义表述。 八、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就例如与勘验是否矛盾,与检查笔录是否矛盾,还有和相关的照片等其他证据全面审查是否矛盾。综合全案证据,对某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话,是证据审查判断的基本要求和方法,同样的对于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呢也应该是如此。 九、鉴定意见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问题

每个案件的话它各个环节的都是有机联系的,鉴定意见呢仅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要判断鉴定意见是否正确,是否科学。一个重要的方法呢就是将鉴定意见与全案的其他证据进行联系、比对。若审查以后,鉴定意见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并没有关联,则该鉴定意见的话就不具备证明价值了。审计报告书的关联性问题,往往系案件中的难点。一般情况下,专业的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对案件具体事项进行鉴定,其鉴定结果必然与控方所述的待证事实存在关联。但需知道,审计报告书一般系从侦查阶段便委托作出的,随着案件进展,其证明内容可能出现一定偏差,导致所述内容与待证事实不关联,这也是实务中存在多次鉴定、重复鉴定的原因,故辩护律师对此应予以重点关注。 十、金额的重复计算问题

现在很多的非吸产品都是采用月盈通的形式,月初吸收存款,月底返还本息,下个月再继续,重复吸收、重复返款。重复吸收的金额是不是应当计算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这又回到了什么叫金融的问题。金融是货币的流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金额计算的应当是涉案人员吸收社会资金的总量,在重复吸收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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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资金或者说同一笔货币的情况下,吸收的社会资金的总量并没有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重复吸收的金额,是不应该计算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 那与之相对应的返还本息是否应当计算在吸收存款里?比如说第一个月吸收存款一百万元,然后第二月都返还了,那么在计算吸收存款的时候,是否应当计算这一百万元?同样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涉案人员已经吸收的社会资金总量并没有因为返还的本息而减少,它是一个恒定存在的,因此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是应当计算为非吸金了。

还有就是如何计算资金?无论是财务审计人员、公诉机关或者是法院裁判的认定都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投资人实际的投资情况,二是投资人的投资凭证,三是公司收款凭证。只有这三项都具备了才能真正认定吸收资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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