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家法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职业资格考
前练习
一、单选题
1.下列有关无效具体行政行为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
A、无效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是确定的
B、任何机关可以在任何时间宣布无效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C、无效具体行政行为与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缺陷程度差异不大 D、对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受它约束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2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 撤销和废止 【答案】:D 【解析】:
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表现为许多具体情形,不能作一次性穷尽列举: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具体行政行为有严重和明显的法律缺陷,方构成无效。
2.公安机关不确认下列行为违法时,对哪种情况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
A、对甲采取的刑事拘留行为
B、公安人员因怀疑乙有偷窃他人少量财物行为,在派出所对其实施的殴打行为 C、对丙作出的治安拘留10日的行为 D、对丁作出的罚款200元的行为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9章>第4节>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 【答案】:B 【解析】:
考查行政赔偿程序。B项中的殴打行为为公安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中的事实行为,即使公安机关不确认违法,乙仍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3.某区卫计局以董某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为由作出没收其违法诊疗工具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董某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维持了原处罚决定。董某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49题,单选)
A、如董某只起诉区卫计局,法院应追加区政府为第三人 B、本案应以区政府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C、本案可由区卫计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D、法院应对原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但不对复议决定作出判决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3章>第3节>共同管辖 【答案】:C 【解析】:
本案为复议维持后起诉的行政案件。
《行诉法解释》第134条第1款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据此,董某只起诉区卫计局,法院应告知董某追加区政府为被告;董某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当追加区政府为被告,故A项“第三人”字眼错误。
《行诉法解释》第134条第3款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
4.以下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说法,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
A、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发布之时就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受它的拘束 B、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
C、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经过争议期限,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 D、被诉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是具体行政行为确定力的体现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2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答案】:D 【解析】:
①A选项,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因存在严重和明显的法律缺陷,而导致丧失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发布之时就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受它的拘束。故A项正确,不当选。
②B选项,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因存在违法与不适当的情形,导致其效力可以被撤销的行政行为。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在被依法撤销之前,其效力依然存续。故B项正确,不当选。
③C选项,确定力是指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再争议、不受任意改变的
5.某公司向规划局交纳了一定费用后获得了该局发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刘某的房屋紧邻该许可规划用地,刘某认为建筑工程完成后将遮挡其房屋采光,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许可决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47题,单选)
A、规划局发放许可证不得向某公司收取任何费用
B、因刘某不是该许可的利害关系人,规划局审查和决定发放许可证无需听取其意见 C、因刘某不是该许可的相对人,不具有原告资格
D、因建筑工程尚未建设,刘某权益受侵犯不具有现实性,不具有原告资格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5节>行政许可的费用 【答案】:A 【解析】:
《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行政许可收费,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调整规划许可的《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就规划许可事项收取费用,故A项正确。
《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本题,刘某
6.行政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关于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王大锤起诉区教育局,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认为有管辖权的区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向市中院起诉,中院应当决定自行审理
B、运河湾小区业主委员会对于市建委将小区绿地许可某房地产公司使用不服,可以业主大会的名义提起诉讼
C、某社会服务机构的出资人认为市民政局的处罚行为损害法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D、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均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4章>第2节>原告的确认 【答案】:C 【解析】:
①A选项,《行诉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或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七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决定自行审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故A选项错误。
②B选项,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