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乡建设厅统一行文公布。
第三章 企业标准化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开展监理质量安全工作标准化工作,定期对现场监理部的监理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第十七条 监理企业的监理部标准化“不合格”数量占监理部标准化检查总数的5%及以上的为“年度标准化不合格监理企业”,2%~5%的为“年度标准化合格监理企业”,2%及以下的为“年度标准化优秀监理企业”(被评“年度标准化优秀监理企业”的企业至少有10个以上的项目,且优良监理部至少占50%;10个及以下的最多为“合格”;)。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标准化结果应认定为“不合格”:
(一)监理企业的监理部标准化“不合格”数量占监理部标准化检查总数为5%及以上的;
(二)企业当年内所承监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2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且监理负有责任的;
(三)企业当年因质量安全受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且纳入差别化管理企业名单的;
(四)企业当年内因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布不良
页脚
.
行为记录3次及以上的;
(五)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企业标准化结果每年度公布一次,省建设监理协会于每年一季度对上一年度全省企业标准化结果进行归集和统计,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行文公布。
第二十条 外省入湘工程监理企业,参照本细则对该企业进行实施。
第四章 惩戒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省厅公布的企业标准化结果,对“年度标准化不合格监理企业”进行差别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监理部标准化不合格的现场监理部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现场监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对督促整改不到位的要采取约谈监理企业和按规定程序记录不良行为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企业标准化结果作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关监理企业的资质升级、延续、增项和行业协会对监理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监理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动态管理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监理部标准化不合格的,应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15﹞185号)规定,记录相关责任单
页脚
.
位和责任人不良行为。
第二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标准化检查工作的监察,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营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
页脚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