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
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家政服务员。 1.2职业定义
进入家庭并根据合同约定为所服务家庭提供家务服务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4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动手能力、学习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5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24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36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中级家政服务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家政服务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与设备
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具备相关的教学用具和设施。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半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半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4)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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