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2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烟道式和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1.2.1 锅炉本体 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樯和除渣设备等所组成的整体。 1.2.2锅炉范围内管道 (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排污管道以及锅炉启动系统等。 (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和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第一条焊缝以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 1.2.3 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 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测量与示控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排放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的仪表等。 1.2.4 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 锅炉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包括燃烧、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及系统。 1.3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如下设备: (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升的蒸汽锅炉; (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 (3)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1.4 锅炉设备级别 1.4.1 A级锅炉 A级锅炉是指额定工作压力P(表压,下同)≥3.8MPa的锅炉,包括: (1)超临界锅炉,P≥22.1MPa的锅炉; (2)亚临界锅炉,16.7MPa≤P<22.1MPa; (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 (4)高压锅炉, 9.8MPa≤P<13.7MPa; (5)次高压锅炉, 5.3MPa≤P<9.8MPa; (6)中压锅炉, 3.8MPa≤P<5.3MPa。 1.4.2 B级锅炉 (1)蒸汽锅炉,0.8MPa<P<3.8MPa; (2)热水锅炉,P<3.8MPa并且额定出水温度t≥120℃; (3)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热功率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热功率Q>4.2MW。 1.4.3 C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并且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V>50L; (2)热水锅炉,P<3.8MPa并且额定出水温度t<120℃; (3)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额定热功率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额定热功率Q≤4.2MW。 1.4.4 D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并且30 L≤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V≤50L; (2)汽水两用锅炉(注1),P≤0.04MPa并且额定蒸发量D≤0.5t/h的锅炉; (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并且额定出水温度t≤95℃; (4)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01MW<额定热功率Q≤0.1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01MW<额定热功率Q≤0.1MW。 1.5 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 (1)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要求不一致,应当事先征得国家质检总局同意; (2)境内制造在境外使用的锅炉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管理需要执行; 1.6 特殊情况的处理 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以及出现其他重大疑难问题,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将有关的技术资料和方案以及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由该技术委员会评审后,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才能进行试制、试用。 1.7 监督管理 (1)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2)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应当满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对节能方面的要求; (3)锅炉的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改造、修理和检验单位(机构)应当按照信息化要求及时填报信息; (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1.8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低于本规程的规定,应当以本规程为准。 1.9 章节关系说明 有关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铸铁锅炉和D级锅炉的专项要求,分别按照本规程第10、11、12、13章执行。 2 材料 2.1 基本要求 锅炉使用的受压元件材料、承载构件材料及其焊接材料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受压元件及其焊接材料在使用条件下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塑性、韧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2.2 性能要求 (1)锅炉受压元件和与受压元件焊接的承载构件钢材应当是镇静钢; (2)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材室温夏比冲击吸收能量KV2不低于27J; (3)钢板的室温断后伸长率A应当不小于18%。 2.3 材料选用 锅炉用钢板、钢管、锻件、铸钢件、铸铁件、紧固件、拉撑件和焊接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选用。 2.3.1 锅炉用钢板材料 见表2-1。 表2-1 锅炉用钢板材料 钢的种类 牌号 Q235B Q235C Q235D 15,20 Q245R Q345R 15CrMoR 12Cr1MoVR 13MnNiMoR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MPa) 壁温(℃) ≤300 ≤350 ≤430 ≤400 ≤520 ≤565 ≤400 GB/T 3274 GB/T 711 GB 713 GB 713 GB 713 GB 713 GB 713 碳素钢 ≤1.6 ≤5.3(注2-1) 不限 不限 不限 合金钢 2.3.2 锅炉用钢管材料 锅炉用钢管材料见表2-2。 表2-2 锅炉用钢管材料 钢的 种类 牌号 Q235B L210 标准编号 GB/T 3091 GB/T 9711.1 GB/T 8163 碳素钢 10,20 GB 3087 20G GB 5310 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用途 (MPa) 热水管道 ≤1.6 热水管道 ≤2.5 受热面管子 ≤1.6 集箱、管道 受热面管子 ≤5.3 集箱、管道 受热面管子 不限 集箱、管道 壁温(℃) (注2-2) / ≤350 ≤350 ≤460 ≤430 ≤460 ≤430 20MnG,25MnG 15Ni1MnMoNbCu 15MoG,20MoG 12CrMoG,15CrMoG 12Cr1MoVG 12Cr2MoG 12Cr2MoWVTiB 12Cr3MoVSiTiB 07Cr2MoW2VNbB 10Cr9Mo1VNbN 10Cr9MoW2VNbBN 07Cr19Ni10 10Cr18Ni9NbCu3BN 07Cr25Ni21NbN 07Cr19Ni11Ti 07Cr18Ni11Nb 08Cr18Ni11NbFG GB 5310 GB 5310 GB 5310 GB 5310 GB 5310 GB 5310 GB 5310 GB 5310 GB 5310 GB 5310 GB 5310 GB 5310 GB 5310 GB 5310 GB 5310 GB 5310 GB 5310 GB 5310 GB 5310 GB 5310 合金钢 受热面管子 集箱、管道 集箱、管道 受热面管子 受热面管子 集箱、管道 受热面管子 集箱、管道 受热面管子 集箱、管道 受热面管子 受热面管子 受热面管子 受热面管子 集箱、管道 受热面管子 集箱、管道 受热面管子 受热面管子 受热面管子 受热面管子 受热面管子 受热面管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460 ≤430 ≤450 ≤480 ≤560 ≤550 ≤580 ≤565 ≤600* ≤575 ≤600* ≤600* ≤600* ≤650* ≤620 ≤650* ≤630 ≤670* ≤705* ≤730* ≤670* ≤670* ≤700* 2.3.3 锅炉用锻件材料 锅炉用锻件材料见表2-3。 表2-3 锅炉用锻件 钢的种类 牌号 Q235B Q235C Q235D 20,25 35,45 12CrMo 15CrMo 12Cr1MoV JB/T 9626 不限 锻造标准 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MPa) 壁温(℃) ≤2.5 ≤5.3 (注2-4) ≤350 ≤430 ≤430 ≤550 ≤550 ≤565 (注2-3) 碳素钢 合金钢 2.3.4 锅炉用铸钢件材料 锅炉用铸钢件材料见表2-4。 表2-4 锅炉用铸钢件 钢的种类 牌号 ZG200-400 ZG230-450 ZG20CrMo ZG20CrMoV ZG15Cr1Mo1V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壁温(℃) (MPa) ≤5.3 ≤430 ≤430 ≤510 不限 ≤540 ≤570 碳素钢 JB/T 9625 合金钢 2.3.5 锅炉用铸铁件材料 锅炉用铸铁件材料见表2-5。 表2-5 锅炉用铸铁件 铸铁种类 铸铁牌号 不低于HT150 KTH300-06 标准编号 GB/T 9439 JB/T 2639 GB/T 9440 附件公称通径d(mm) ≤300 ≤200 ≤100 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MPa) ≤0.8 ≤1.6 ≤1.6 壁温(℃) <230 <300 灰铸铁 可锻铸铁 球墨铸铁 KTH330-08 KTH350-10 KTH370-12 QT400-18 QT450-10 GB/T 1348 JB/T 2637 ≤150 ≤100 ≤1.6 ≤2.5 <300 2.3.6 紧固件材料 紧固件材料选取及相关技术要求应当符合GB/T 16938《紧固件 螺栓、螺钉、螺柱和螺母通用技术条件》及GB/T 3098《紧固件机械性能》的规定。 2.3.7 锅炉拉撑件材料 锅炉拉撑板材料应当选用锅炉用钢。锅炉拉撑杆材料选取应当符合GB 715《标准件用碳素钢热轧圆钢》、GB/T 699《优质碳素结构钢》和GB/T 3077《合金结构钢》等的要求。 2.3.8 焊接材料 焊接材料的选用应当符合JB/T 4747《承压设备用焊接材料技术条件》的要求。 2.3.9 材料选用及加工特殊要求 (1)工作压力不超过2.5MPa的板式平焊钢制管法兰可以用锅炉用钢板制造; (2)各类管件(三通、弯头、变径接头等)及用于亚临界及以上锅炉的锻件,可以采用与适用范围相应的钢管材料; (3)各类空心圆筒管件(三通、弯头、变径接头等)一般应当锻制成形,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时也可以用轧制或者锻制圆钢加工而成:: ①加工后的管件经过无损检测合格; ②管件纵轴线与圆钢的轴线平行; ③最终的热处理状态符合管件标准的相应规定。 (4)不得用灰铸铁制造排污阀和排污弯管; (5)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的锅炉以及蒸汽温度小于或者等于300℃的过热器,其放水阀和排污阀的阀壳可以用上表中的可锻铸铁或者球墨铸铁制造; (6)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200的灰铸铁,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150的灰铸铁; (7)用于承压部位的铸铁件不准补焊。 2.4 材料代用 锅炉的代用材料应当符合本规程材料的规定,材料代用应当满足强度、结构和工艺的要求,并且应当经过材料代用单位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的同意。 2.5 新材料的研制 材料制造单位研制新材料时,应当按照本规程1.8进行技术评审。评审应当包括材料的化学成份、物理性能、力学性能、组织稳定性、高温性能、抗腐蚀性能、工艺性能等内容。 2.6 境外牌号的材料 2.6.1 锅炉受压元件采用境外牌号的材料 (1)应当是国外锅炉用材料标准中的牌号,或者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工艺性能与国内锅炉用材料相类似的材料牌号,或者成熟的锅炉用材料牌号; (2)按照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 (3)首次使用前,应当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成型工艺试验,满足技术要求后才能使用; (4)锅炉强度计算应当采用该材料的技术标准或者技术条件所规定的性能指标进行。 2.6.2 材料制造单位生产境外牌号的材料 材料制造单位生产国外牌号的材料应当按照该材料国外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和验收,并且对照国内锅炉材料标准。如果缺少检验项目,应当补做所缺项目的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批量生产前应当按照本规程1.6进行技术评审 2.7 材料质量证明 (1)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相应材料标准和订货合同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且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者其他标志。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 (2)锅炉用材料不是由材料制造单位直接提供时,供货单位应当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材料质量证明书复印件并且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章。 (3)锅炉材料使用单位影单对所取得的锅炉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2.8 材料验收 锅炉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对锅炉用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厂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材料可以不进行理化和相应的无损检测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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