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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简称新锅规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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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壁厚小于20㎜的焊接接头应当采用射线检测方法,壁厚大于或者等于20㎜时,可以采用超声检测方法,超声检测仪宜采用数字式可记录仪器,若采用模拟式超声检测仪,应当附加20%局部射线检测; (2)水温低于100℃的给水管道可以不进行无损检测。 (2)B级热水锅炉无损检测比例及方法应当符合表4-1中B级蒸汽锅炉要求,B级以下热水锅炉及其管道可以不进行无损检测; (3)承压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无损检测比例及方法应当符合表4-2要求,非承压有机热载体锅炉可以不进行无损检测。 表4-2 承压有机热载体锅炉无损检测方法及比例 无损检测方法及比例 气相 液相 锅筒、闪蒸罐的纵缝、环缝和封头的拼接对接接头 100%射线检测 50%射线检测 T形接头 100%超声检测 50%超声检测 外径大于或者等于159mm 的环向对接接头 接头数的20%射线检测 外径小于159mm 的环向对接接头 接头数的10%射线检测 锅炉部件 4.5.4.7 局部无损检测 锅炉受压部件局部无损检测部位由制造单位确定,但对纵缝与环缝的相交对接接头和管子或管道与无直段弯头的焊接接头是必检部位。 经局部无损检测的焊接接头,若在检测部位任意一端发现缺陷有延伸可能时应当在缺陷的延长方向进行补充检测。当发现超标缺陷时,应在该缺陷两端的延伸部位各进行不少于200㎜的补充检测,如仍不合格,则应对该条焊接接头进行全部检测。对不合格的接管对接接头,应在该焊工的另一接管对接接头不少于150㎜的补充检测,如仍不合格,应对该焊工当日全部接管焊接接头进行检测 4.5.4.8 组合无损检测方法合格判定 锅炉受压部件如果采用多种无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时,则应当按照各自验收标准进行评定,均合格后,方可认为无损检测合格 4.5.4.9 无损检测报告的管理 制造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无损检测记录,正确签发无损检测报告,妥善保管无损检测的工艺卡、原始记录、报告、检测部位图、射线底片、光盘或电子文档等资料(含缺陷返修记录),其保存期限不少于7年 4.5.5 力学性能检验 4.5.5.1 焊制产品焊接试件的基本要求 为检验产品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应当焊制产品焊接试件,对于焊接质量稳定的制造单位,经过技术负责人批准,可以免做焊接试件。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制作纵缝焊接试件: (1)制造单位按照新焊接工艺评定结果制造的前5台锅炉; (2)用合金钢制作的以及工艺要求进行热处理的锅筒或者集箱类部件; (3)设计图样要求制作焊接试件的锅炉 4.5.5.2 焊接试件制作 (1)每个锅筒(锅壳)、集箱类部件纵缝应当制作一块焊接试件,纵缝焊接试件应当作为产品纵缝的延长部分焊接(电渣焊除外); (2)产品焊接试件应当由焊该产品的焊工焊接,试件材料、焊接材料、焊接设备和工艺条件等应当与所代表的产品相同,试件焊成后应当打上焊工和检验员代号钢印; (3)需要热处理时,试件应当与所代表的产品同炉热处理; (4)焊接试件的数量、尺寸应当满足检验和复验所需要试样的制备 4.5.5.3 试样制取和性能检验 (1)焊接试件经过外观和无损检测检查后,在合格部位制取试样; (2)焊件试件上制取试样的力学性能检验类别、试样数量、取样和加工要求、试验方法、合格指标及复验应当符合JB/T 4744《承压设备产品焊接试件的力学性能检验》,同时锅筒和集箱类部件纵缝还应当按照本规程4.3.3.1、4.3.3.2的有关规定进行全焊缝拉力检验 4.5.6 水压试验 4.5.6.1 基本要求 (1)锅炉受压元件应当在无损检测和热处理后进行水压试验; (2)水压试验场地应当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3)水压试验应当在周围气温高于或者等于5℃时进行,低于5℃时应当有防冻措施; (4)水压试验所用的水应当是洁净水,水温应当保持高于周围露点的温度以防表面结露,但也不宜温度过高以防止引起汽化和过大的温差应力; (5)合金钢受压元件的水压试验水温应当高于所用钢种的脆性转变温度; (6)奥氏体受压元件水压试验时,应当控制水中的氯离子含量不超过25mg/L,如不能满足要求时,水压试验后应当立即将水渍去除干净 4.5.6.2 水压试验压力和保压时间 水压试验时,薄膜应力不得超过元件材料在试验温度下屈服点的90%。锅炉水压试验压力及保压时间应当符合本条要求 4.5.6.2.1 整体水压试验 整体水压试验保压时间为20分钟,试验压力按照表4-3的规定执行。 表4-3 水压试验压力 名 称 锅炉本体 锅炉本体 锅炉本体 直流锅炉本体 再热器 铸铁省煤器 锅筒(锅壳)工作压力p <0.8MPa 0.8~1.6MPa >1.6MPa 任何压力 任何压力 任何压力 试 验 压 力 1.5p但不小于0.2MPa p+0.4MPa 1.25p 介质出口压力的1.25倍,且不小于省煤器进口压力的1.1倍。 1.5倍再热器的工作压力 1.5倍省煤器的工作压力 4.5.6.2.2 零、部件水压试验 (1)以部件型式出厂的锅筒为其工作压力的1.25倍,保压时间至少为20分钟; (2)散件出厂锅炉的集箱类元件为其工作压力的1.5倍,保压时间至少为5分钟; (3)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及其他受压管件为其工作压力的1.5倍,保压时间至少为10~20秒。 (40受热面组件为其工作压力的1.5倍,保压时间至少为5min 4.5.6.3 水压试验过程控制 进行水压试验时,水压应当缓慢地升降。当水压上升到工作压力时,应当暂停升压,检查有无漏水或者异常现象,然后再升压到试验压力,达到保压时间后,降到工作压力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当保持不变 4.5.6.4 水压试验合格要求 (1)在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没有水珠和水雾; (2)当降到工作压力后胀口处不滴水珠; (3)铸铁锅炉锅片的密封处在降到额定出水压力后不滴水珠; (4)水压试验后,没有发现明显残余变形 4.6 出厂资料和金属铭牌 4.6.1 出厂资料 产品出厂时,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提供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至少包括: (1)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 (3)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 (4)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 (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6)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7)热水锅炉的水流程图及水动力计算书(自然循环的锅壳式锅炉除外); (8)有机热载体锅炉的介质流程图和液膜温度计算书 4.6.2 A级锅炉出厂资料 对于A级锅炉,除满足本规程4.9.1有关要求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锅炉热力计算书或者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 (2)过热器、再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 (3)烟风阻力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 (4)热膨胀系统图。 (5)锅炉水循环(包括汽水阻力)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 (6)汽水系统图; (7)各项保护装置整定值。 电站锅炉机组整套启动验收前,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提供完整的锅炉出厂技术资料 4.6.3 产品铭牌 锅炉产品应当在明显的位置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至少应当载明下列项目: (1)制造单位名称; (2)锅炉型号; (3)设备代码; (4)产品编号; (5)额定蒸发量(t/h)或者额定热功率(MW); (6)额定工作压力(MPa)或者额定出口压力(MPa); (7)额定蒸汽温度(℃)或者额定出口/进口水(油)温(℃); (8)再热蒸汽额定进、出口温度(℃)及额定进、出口压力(MPa); (9)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10)制造年月。 4.6.4 受压部件出厂标记 散件出厂的锅炉,应当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省煤器集箱以及减温器和启动分离器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或者端盖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名称(或者图号)、产品编号 5 安装、改造、修理 5.1 基本要求 (1)锅炉制造单位可以安装本单位制造的整装锅炉,并且可以修理改造本单位制造的锅炉。其他锅炉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方可从事许可证允许范围内的锅炉安装修理改造工作。 (2)锅炉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锅炉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情况告知锅炉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后,即可施工 5.2 安装 5.2.1 安装位置 锅炉一般应当安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安装锅炉的位置和建筑物应当满足GB 50041《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及GB 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5.2.2 安装标准 锅炉及其范围内管道的安装除了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相应标准: (1)锅炉的安装,对于A级锅炉应当符合DL/T 504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的有关技术规定;对于B级及以下锅炉应当符合GB 50273《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热水锅炉还应当符合GB 5024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2)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安装,对于A级锅炉应当符合DL 5031《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和DL/T 869《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的有关技术规定;对于B级及以下锅炉应当符合GB 50235《工业金属管道工施工及验收规范》和GB 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技术规定 5.2.3 燃料管路与燃气报警装置 安置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内的锅炉,燃料供应管路应当采用无缝钢管,焊接时应当采用氩弧焊打底;用气体作燃料应当有燃气检漏报警装置 5.2.4 焊接 锅炉安装工程中焊接工作除符合本规程第4章的相关规定以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锅炉安装环境温度低于0℃或者其他恶劣天气时,有相应保护措施; (2)除设计规定的冷拉焊接接头以外,焊件装配时不得强力对正,安装冷拉焊接接头使用的冷拉工具在整个焊接接头焊完并且热处理完毕后方可拆除 5.2.5 热处理、无损检测和胀接 锅炉安装工程中热处理、无损检测和胀接工作的要求应当符合本规程第4章的有关规定。 5.2.6 水压试验 (1)锅炉安装工程的水压试验要求应当符合本规程第4章的有关规定; (2)锅炉整体水压试验时试验压力允许的压力降应当符合表5-1规定表5-1 锅炉整体水压试验时试验压力允许压降 锅炉类别 高压及以上A级锅炉 次高压及以下A级锅炉 >20t/h(14MW) B级锅炉 ≤20t/h(14MW) B级锅炉 C、D级锅炉 允许压降△P △P≤0.60MPa △P≤0.40 MPa △P≤0.15 MPa △P≤0.10 MPa △P≤0.05 MPa 5.2.7 电站锅炉安装的特殊要求 5.2.7.1 热力系统水冲洗 电站锅炉热力系统应当进行冷态水冲洗和热态水冲洗,并且控制冲洗水的pH值为9.0~9.5。锅炉的冷态水冲洗及热态水冲洗的水质控制应当符合DL/T 889《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中的有关技术规定 5.2.7.2 锅炉调试 电站锅炉调试过程中的操作,应当在调试人员的监护、指导下,由经过培训并且考试合格取得相应操作证书的运行人员担任。首次启动过程中应当缓慢升温升压,同时要监视各部分的膨胀值在设计范围内 5.3.7.3 锅炉机组启动 电站锅炉整套启动时,下列热工设备和保护装置应当经过调试并且投入运行: (1)数据采集系统; (2)炉膛安全监控系统; (3)有关辅机的子功能组和联锁; (4)全部远程操作系统 5.2.7.4 验收 (1)300MW及以上机组电站锅炉要经过168小时整套连续满负荷试运行,各项安全指标均达到相关标准后即为整体验收合格; (2)300MW以下机组电站锅炉经过72小时整套连续满负荷试运行后,对各项设备做一次全面检查,缺陷处理合格后再次启动,经过24小时整套连续满负荷试运行无缺陷后即为整体验收合格 5.3 锅炉改造 5.3.1 锅炉改造的含义 锅炉改造一般是指因改变锅炉燃烧方式、循环方式、提高锅炉额定蒸发量(或者额定热功率)、蒸汽锅炉改为热水锅炉等原因而导致锅炉结构发生变化的改造 5.3.2 改造设计 (1)锅炉改造的设计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锅炉制造单位进行。不得将热水锅炉改为蒸汽锅炉和锅炉改造后提高其额定工作压力、额定工作温度; (2)锅炉改造方案应当包括必要的计算资料,设计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蒸汽锅炉改为热水锅炉或者热水锅炉受压元件的改造还应当有水流程图、水动力计算书;由于结构和运行参数的改变,安全附件、辅助装置和水处理措施应当进行技术校核 5.3.3 锅炉改造施工技术要求 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 5.4 锅炉修理 5.4.1 锅炉重大修理含义 5.4.1.1 A级锅炉重大修理 (1)锅筒、启动分离器、减温器和集中下降管的更换以及主焊缝的补焊; (2)整组受热面50%以上的更换; (3)外径大于273mm的集箱、管道和管件的更换、挖补以及纵环焊缝补焊; (4)大板梁焊缝的修理 5.4.1.2 B级及以下锅炉重大修理 (1)锅筒、封头、管板、炉胆、炉胆顶、回燃室、下脚圈和集箱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挖补; (2)受热面管子的更换,数量大于该类受热面管(其分类分为水冷壁、对流管束、过热器、省煤器、烟管等)的10%,且不少于10根;直流、贯流锅炉整组受热面更换 5.4.2 锅炉修理技术要求 (1)锅炉修理技术要求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锅炉受压部件、元件更换应当不低于原设计要求; (2)在用锅炉修理时,不得在有压力或者锅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受压元件; (3)在锅筒(壳)挖补和补焊之前,修理单位应当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工艺试件应当由修理单位焊制。锅炉受压元件采用挖补修理时,补板应当是规则的形状;若采用方形补板时,四个角应当为半径不小于100mm的圆角(若补板的一边与原焊缝的位置重合,此边的两个角可以除外); (4)锅炉受压元件不得采用贴补的方法修理,锅炉受压元件因应力腐蚀、蠕变、疲劳而产生的局部损伤需要进行修理时,应当更换或者采用挖补方法 5.4.3 受压元件修理后的检验 (1)受压元件修理后应当进行外观检查、无损检测(其中挖补焊缝应当进行100%无损检测),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水(耐)压试验,其合格标准应当符合本规程第4章有关规定; (2)采用堆焊修理时,焊接后应当进行表面无损检测,对于电站锅炉,还应当符合DL/T 734《火力发电厂锅炉汽包焊接修复技术导则》的有关技术规定 5.4.4 焊后热处理 修理经过热处理的锅炉受压元件时,焊接后应当参照原热处理工艺进行焊后热处理。 5.5 竣工资料 锅炉安装、修理、改造竣工后,应当将图样、工艺文件、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交付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6 安全附件和仪表 6.1 安全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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