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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简称新锅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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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温度测量装置 6.4.1 设置 在锅炉相应部位应当装设温度测点以测量如下温度: (1)蒸汽锅炉的给水温度(常温给水除外); (2)铸铁省煤器和电站锅炉省煤器出口水温; (3)再热器进、出口的汽温; (4)过热器出口和多级过热器的每级出口的汽温; (5)减温器前、后的汽温; (6)油燃烧器的燃油(轻油除外)入口油温; (7)空气预热器进、出口的空气温度; (8)锅炉空气预热器进口的烟温; (9)排烟温度; (10)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9.8MPa的锅炉的锅筒上、下壁温(控制循环锅炉除外),过热器、再热器的蛇形管的金属壁温; (11)有再热器的锅炉炉膛出口应当装设烟温探针; (12)热水锅炉进口、出口水温; (13)直流蒸汽锅炉上下炉膛水冷壁出口金属壁温,启动系统储水箱壁温。 在蒸汽锅炉过热器出口、再热器出口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7MW的热水锅炉出口应当装设可记录式的温度测量仪表。 6.4.2 温度测量仪表量程 表盘式温度测量仪表的温度测量量程应当为工作温度1.5~2倍 6.5 排污和放水装置 排污和放水装置的设置和安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蒸汽锅炉锅筒(壳)、立式锅炉的下脚圈和水循环系统的最低处都应当装设排污阀;B级及以下锅炉应当采用快开式排污阀门;排污阀的公称通径为20mm~65mm;卧式锅壳锅炉锅壳上的排污阀的公称通径不得小于40mm; (2)额定蒸发量大于1t/h的蒸汽锅炉和B级热水锅炉,排污管上应当安装两个串联的阀门,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排污阀,且安装在靠近排污管线出口一侧; (3)过热器系统、再热器系统、省煤器系统的最低集箱(或者管道)处应当装放水阀。 (4)有过热器的蒸汽锅炉锅筒应当装设连续排污装置; (5)每台锅炉应当装设独立的排污管,排污管应当尽量减少弯头,保证排污畅通并且接到安全地点或者排污膨胀箱(扩容器)。如果采用有压力的排污膨胀箱时,排污膨胀箱上应当安装安全阀; (6)多台锅炉合用一根排放总管时,应当避免两台以上的锅炉同时排污; (7)锅炉的排污阀、排污管不宜采用螺纹连接 6.6 安全保护装置 6.6.1 基本要求 (1)蒸汽锅炉应当装设高、低水位报警(高、低水位报警信号应当能够区分),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2t/h的锅炉,还应当装设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保护装置最迟应当在最低安全水位时动作; (2)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6t/h的锅炉,应当装设蒸汽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整定值应当低于安全阀较低整定压力值; (3)安置在多层或者高层建筑物内的锅炉,每台锅炉应当配备可靠的超压(温)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4)锅炉的过热器和再热器,应当根据机组运行方式、自控条件和过热器、再热器设计结构,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金属壁超温。再热蒸汽系统应当设置事故喷水装置,并能自动投入使用 6.6.2 控制循环蒸汽锅炉 控制循环蒸汽锅炉应当有下列保护和联锁装置: (1)锅水循环泵进出口差压保护; (2)循环泵电动机内部水温超温保护; (3)锅水循环泵出口阀与泵的联锁装置 6.6.3 A级直流锅炉 A级直流锅炉应当有下列保护装置: (1)在任何情况下,当给水流量低于启动流量时的报警装置; (2)锅炉进入纯直流状态运行后,工质流程中间点温度超过规定值时的报警装置; (3)给水的断水时间超过规定时间时,自动切断锅炉燃料供应的装置; (4)亚临界及以上直流锅炉上下炉膛水冷壁金属温度超过规定值的报警装置; (5)设置有启动循环的直流锅炉,循环泵电动机内部水温超温保护装置 6.6.4 循环流化床锅炉 循环流化床锅炉应当设置风量与燃料联锁保护装置,当流化风量低于最小流化风量时,应当切断燃料供给。 6.6.5 室燃锅炉 室燃锅炉应当装设有下列功能的联锁装置: (1)全部引风机跳闸时,自动切断全部送风和燃料供应; (2)全部送风机跳闸时,自动切断全部燃料供应; (3)直吹式制粉系统一次风机全部跳闸时,自动切断全部燃料供应; (4)燃油及其雾化工质的压力、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或者燃气供应; (5)热水锅炉压力降低到会发生汽化或者水温升高超过了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 (6)热水锅炉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转,备用泵无法正常启动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 A级高压及以上锅炉,除符合前款(1)~(4)应当有炉膛高低压力联锁保护装置。 6.6.6 点火程序控制与熄火保护 室燃锅炉应当装设点火程序控制装置和熄火保护装置,并且满足下列要求: (1)在点火程序控制中,点火前的总通风量应当不小于三倍的从炉膛到烟囱入口烟道总容积;锅壳锅炉、贯流锅炉和非发电用直流锅炉的通风时间至少持续20秒钟,水管锅炉的通风时间至少持续60秒钟,电站锅炉的通风时间一般应当持续3分钟以上; (2)单位时间通风量一般应当保持额定负荷下的总燃烧空气量,电站锅炉一般应当保持额定负荷下的25%~40%的总燃烧空气量; (3)熄火保护装置动作时,应当保证自动切断燃料供给,对A级锅炉还应当对炉膛和烟道进行充分吹扫 6.6.7 油、气体和煤粉锅炉燃烧器安全时间与启动热功率 6.6.7.1 燃烧器点火、熄火安全时间 用油、气体和煤粉作燃料的锅炉,其燃烧器必须保证点火、熄火安全时间符合 表6-5、表6-6和表6-7要求 表6-5 燃油燃烧器安全时间要求 额定燃油注6-3:若燃油在50℃时的运动粘度大于20mm2/s,此值可以增至3s。 表6-6 燃气燃烧器安全时间要求 点火安全时间(s) ≤5 熄火安全时间(s) ≤1 表6-7 燃煤粉燃烧器安全时间(注6-4)要求 点火安全时间(s) — 灭到快速切断装置开始动作的时间称为熄火安全时间 6.6.7.2 燃烧器启动热功率 用油或者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当严格限制燃烧器点火时的启动热功率 6.6.7.2.1 燃油锅炉燃烧器的启动热功率 (1)单台额定燃油量(2)单台额定燃油量小于或者等于100kg/h的燃油燃烧器可以在额定输出热功率下直接点火; 大于100kg/h的燃油燃烧器,不可以在额定输出热功率下直接点火,其最大允许启动流量表6-8 燃油燃烧器最大允许启动流量要求 主燃烧器在低燃油量下直接点火点火燃烧器在低燃油量下点火的最大允许启动流量的最大允许启动流量(kg/h) ≤100 或者≤70% ≤35% (kg/h) ≤100 ≤50% 见表6-8。 熄火安全时间(s) ≤5 注6-4:燃烧器启动时,从燃料进入炉膛点火失败到燃料快速切断装置开始动作的时间称为点火安全时间,燃烧器运行时,从火焰熄单台额定燃油量 (kg/h) 100< ≤500 >500 6.6.7.2.2 燃气锅炉燃烧器的启动热功率 (1)单台额定输出热功率小于或者等于120kW的燃气燃烧器可以在额定输出热功率下直接点火; (2)单台额定输出热功率大于120kW的燃气燃烧器,启动热功率不应当大于120kW或者不大于额定输出热功率的20% 6.6.8 其他安全要求 (1)由于事故引起主燃料系统跳闸,灭火后未能及时进行炉膛吹扫的应当尽快实施补充吹扫。不得向已经熄火停炉的电站锅炉炉膛内供应煤粉。 (2)锅炉运行中联锁保护装置不得随意退出运行。联锁保护装置的备用电源或者气源应当可靠,不得随意退出备用,并且定期进行备用电源或者气源自投试验。 (3)电加热锅炉的电器元件应当有可靠的电气绝缘性能和足够的电气耐压强度 6.7 电加热锅炉的其他要求 按照压力容器相应标准设计制造的电加热锅炉的安全附件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设置规定及其要求 7 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 7.1 基本要求 锅炉的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的配置应当和锅炉的型号规格相匹配,满足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要求,并且具有良好的环保特性 7.2 燃烧设备及系统 (1)锅炉的燃烧系统应当根据锅炉设计燃料选择适当的锅炉燃烧方式、炉膛型式、燃烧设备和燃料制备系统; (2)燃油(气)锅炉燃烧器应当符合《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TSG ZB001)的要求,按照《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SG ZB002)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取得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方能投入使用; (3)燃油燃烧器供油母管上以及燃气燃烧器所有自动控制阀前,应当在安全并且便于操作的地方设有一只手动快速切断阀; (4)A级燃气锅炉和使用燃气点火的锅炉,其炉前燃气系统在燃气供气主管路及进燃烧器前的各分支管路上,都应当设置具有联锁和放散功能的阀组; (5)燃用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等有害气体的锅炉,燃气系统要安装一氧化碳等气体在线监测装置。燃气系统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的有关规定; (6)煤粉锅炉应当采用性能可靠、节能高效的点火装置。点火装置应当具有与煤种相适应的点火能量; (7)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炉前进料口处应当有严格密封措施。循环流化床锅炉启动时宜选用适当的床料,防止床料中Na2O、K2O及碳含量过高引起结焦 7.3 制粉系统 (1)煤粉管道中风粉混合物的实际流速在锅炉任何负荷下均不应低于煤粉在管道中沉积的最小流速; (2)制粉系统同一台磨煤机出口各煤粉管道间应当具有良好的风粉分配特性。各燃烧器(或者送粉管)之间的偏差不宜过大; (3)煤粉锅炉制粉系统应当严格执行DL/T 5203《火力发电厂煤和制粉系统防爆设计技术规程》等规程、标准中防止制粉系统爆炸的有关规定 7.4 汽水系统 (1)锅炉的给水系统应当保证对锅炉可靠地供水。给水系统的布置、给水设备的容量和台数按照设计规范确定,给水泵出口应当设置止回阀; (2)额定蒸发量大于4t/h的蒸汽锅炉应当装设自动给水调节装置,并且在锅炉操作人员便于操作的地点装设手动控制给水的装置; (3)工作压力不同的锅炉应当分别有独立的蒸汽管道和给水管道;如果采用同一根蒸汽母管时,较高压力的蒸汽管道上应当有自动减压装置,较低压力的蒸汽管道应当有防止超压的止回阀;给水压力差不超过其中最高工作压力的20%时,可以由总给水系统向锅炉给水; (4)设置外置换热器的循环流化床锅炉应当配置紧急补给水系统; (5)给水切断阀应当装在锅筒(壳)(或者省煤器入口集箱)和给水止回阀之间;不可分式省煤器入口的给水管上应当装设给水切断阀和给水止回阀;可分式省煤器的入口处和通向锅筒(壳)的给水管上都应当分别装设给水切断阀和给水止回阀; (6)主汽阀宜设置在靠近锅筒(壳)或者过热器集箱的出口处;锅炉与蒸汽母管连接的每根蒸汽管上,应当装设两个切断阀,切断阀之间应当装有通向大气的疏水管和阀门,其内径不得小于18mm; (7)A级高压及以上锅炉,应当装设远程控制向空排汽阀或者动力驱动泄放阀; (8)在锅筒(壳)、过热器、再热器和省煤器等可能聚集空气的地方都应当装设排气阀。 7.5 锅炉水处理系统 (1)锅炉水处理系统应当根据锅炉类型、参数、水汽质量要求进行设计,满足锅炉供水和水质调节的需要,工业锅炉水处理设计应当符合GB/T 50109《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电站锅炉水处理设计应当符合DL/T 5068《火力发电厂化学设计技术规程》相关规定; (2)A级高压以上锅炉应当根据锅炉类型、参数和化学监督的要求配备在线化学仪表,连续监控水汽质量; (3)水处理设备制造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水处理设备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进行调试,出水质量及设备出力应当符合设计要求 7.6 管道阀门和烟风挡板 (1)几台锅炉共用一个总烟道时,在每台锅炉的支烟道内应当装设有可靠限位装置的烟道挡板; (2)锅炉管道上的阀门和烟风系统挡板均应当有明显标志,标明阀门和挡板的名称、编号、开关方向和介质流动方向,主要调节阀门还应当有开度指示; (3)阀门、挡板的操作机构均应当装设在便于操作的地点。 8 使用管理 8.1 一般要求 8.1.1 使用登记 锅炉的使用单位,在锅炉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按照要求到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逐台办理登记手续 8.1.2 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锅炉的出厂技术文件; (2)锅炉安装、改造、修理技术资料; (3)水处理设备的安装调试技术资料; (4)锅炉定期检验报告; (5)锅炉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6)锅炉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测量调控装置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7)锅炉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8.1.3 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配备锅炉安全管理人员。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和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B级及以下全自动锅炉可以不设跟班锅炉运行操作人员,但是应当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 8.1.4 锅炉使用管理制度 锅炉使用管理应当有下列制度、规程: (1)岗位责任制,按照锅炉房人员配备,分别规定班组长、锅炉运行操作人员、维修人员、水处理操作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2)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和记录的项目; (3)交接班制度,应当有明确交接班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班手续; (4)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操作规程,包括设备投运前的检查及准备工作,启动和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 (5)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规定锅炉停(备)用防锈蚀内容和要求以及锅炉本体、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自动仪表及辅助设备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 (6)水质管理制度,应当明确水汽定时检测的项目和合格标准; (7)安全管理制度,应当明确防火、防爆和防止非作业人员随意进入锅炉房、保证通道畅通的措施以及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办法等 8.1.5 锅炉使用管理记录 (1)锅炉及辅助设备运行记录; (2)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汽水品质化验记录; (3)交接班记录; (4)锅炉及辅助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5)锅炉使用单位人员自行检查记录; (6)锅炉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 (7)锅炉停炉保养记录 8.1.6 安全运行要求 (1)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在锅炉运行前应当做好各种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启动和运行,不得任意提高运行参数,压火后应当保证锅水温度、压力不回升和锅炉不缺水。 (2)当锅炉运行中发生受压元件泄漏、炉膛严重结焦、液态排渣锅炉无法排渣、锅炉尾部烟道严重堵灰、炉墙烧红、受热面金属严重超温、汽水质量严重恶化等情况时,应当停止运行 8.1.7 蒸汽锅炉(电站锅炉除外)停止运行情况 蒸汽锅炉(电站锅炉除外)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炉: (1)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见边缘; (2)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它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3)锅炉满水,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经过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4)给水泵失效或者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给水; (5)水位表、安全阀或者设置在汽空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 (6)锅炉元件受损坏,危及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安全; (7)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者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8)其它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8.1.8 锅炉检修的安全要求 锅炉检修时,进入锅炉内作业的人员进行工作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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