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占有
一、占有要素
1、对物的管领与控制;
2、有占有的意思(占有继承除外)
二、占有的类型
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1)、他人如果有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无权请求返还; (2)、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a、自主占有:返还原物、代位物、不承担赔偿责任; b、他主占有:返还原物、代位物、越权使用赔偿; 恶意占有:无过错责任,只要有损坏就要赔偿。 注:返还原物与孳息;善意占有人可以请求必要费用。 2、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1)、拾得遗失物+自主占有心态=恶意无权占有; (2)、拾得遗失物+他主占有心态=无因管理(有权占有)
三、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
例:甲:原所有人;乙:占有人;丙:所有人; 甲、乙:债权关系(交付) 甲、丙:物权关系(登记) 1、区分原则:
甲乙之间债权成立; 乙基于债权占有为有权占有,甲无权要求返还; 2、合同相对性;物权优于债权
丙取得物权;有返还原物请求权(追及效力)
四、占有返还请求权与返还原物请求权 1、占有返还请求权: (1)、请求人为占有人; (2)、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 (3)、被请求人:侵夺人或其继受人; (4)、除斥期间:1年。 注:对占有继受人的占有返还: (1)、概括继受人(继承):可以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2)、特定继受人(买卖)
a、善意:不可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b、恶意:可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2、返还原物请求权: (1)、请求人:物权人; (2)、被请求人:无权占有人。
a、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而物权返还是对世权; b、不能对占有辅助人行使;
c、可以对无权的间接占有人行使也可以对无权的直接占有人行使; d、提出请求时还是无权占有人,物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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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占有返还请求权是占有人的权利不是所有人的权利,一定要有侵夺(如:租赁期满不还就不可以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物权与物
一、物的类型 (一)、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重要成分:非经毁损或变更物的性质,不能分离。 (二)、主物与从物
1、从物的特征: (1)、独立于主物,不是主物的成分; (2)、在功能上协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益; (3)、必须与主物结合使用; (4)、主物与从物归同一人所有。 2、区分的意义: (1)、从物与主物所有权同时转移; (2)、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有条件的及于从物。 条件:
a、抵押权设立前,抵押物归抵押人所有的:抵押权及于从物;
b、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才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的:抵押权不及于从物; c、质权、留置权:看从物是否同时转移。 (三)、原物与孳息
1、孳息的类型
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孳息必须于原物相分离) 2、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天然孳息:(1)、约定; (2)、无约定,所有权人取得;但用益物权人优于所有权人; 法定孳息:(1)、约定; (2)、交易习惯。 注:
1、担保物权人可以用收取孳息折抵债务,但不能认为其取得孳息所有权;
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投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孳息和自 然增值除外。
二、物权的三大效力 (一)、排他效力:一物一权原则
1、一个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
2、一个物上不存在两个以上内容冲突的他物权。 (二)、追及效力:例外善意取得; (三)、优先效力
1、物权优先于债权(一物二卖) 例外:(1)、所有权转移不破租赁(买卖、赠与、继承) (2)、预告登记债权物权化。 (3)、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仅适用于房屋承租人。 2、他物权优先于自物权 (四)、担保物权竞存
1、抵押权的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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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
a、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
b、同一天登记的,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动产
a、登记过的优于未登记的;
b、先登记的优于后登记的,同一天登记的顺位相同; c、没有登记的顺位相同。
2、担保人再设立担保物权的行为 (1)、留置权最优先受偿; (2)、已登记的抵押权优于质权 (3)、善意的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4)、质权先成立的优先于抵押权。
3、担保物权人再设立担保物权的行为 (1)、先有留置权,再设立抵押权或质权的:抵押权或质权优先于留置权; (2)、先有留置权,再设立留置权的:后一个留置权优于前一个留置权; (3)、先有质权,再设立抵押权或留置权:留置权或抵押权优先; (4)、先有质权,再设立质权的:后一个质权优先。
三、物权请求权
内容:返还原物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
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类型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法律行为必须有效; 2、原则上必须公示。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与法律行为无关;
2、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但不经公示不得处分如:继承)
二、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1、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受物权公示的影响;
2、房屋买卖未登记: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3、不动产抵押未登记:抵押权未设立但抵押合同成立;
4、动产买卖未交付:所有权不发生变动但动产买卖合同成立; 5、动产质押未交付:质权不成立但质押合同有效。
三、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一)、总原则:以公示生效为原则,以公示对抗为例外。 1、原则:有效合同+公示=物权变动
a、有效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b、有效合同+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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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例外:
a、不动产: 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三人 地役权:有效合同=地役权/+登记>第三人
b、动产: 动产抵押权:有效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机动车交通工具:有效合同+交付=机动车交通工具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注:(1)、建设用的使用权登记时设立; (2)、动产浮动抵押中:登记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3)、质权的设立:
a、票据质权设立:交付时设立,没有背书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b、以登记为物权变动要件的情况: 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 基金份额,股权; 著作财产权; 应收账款。
(二)、交付的类型:
1、风险、所有权、孳息的转移规则: (1)、一般:交付主义; (2)、指示交付:交付通知到达第三人; (3)、简易交付:买卖合同生效时; (4)、占有改定:第二个合同生效时。
2、现实交付:交付地点问题 (1)、约定地点:指定地点交付承运人或目的地交货; (2)、无约定:
a、需要运输:货交第一承运人;
b、无需运输:同时知道的地点或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3、简易交付 4、指示交付: (1)、两个合意:
a、转移动产所有权、设立动产质权的合意; b、让与返还请求权的合意。 (2)、让与人:
a、间接占有:让与债权返还请求权;
b、非间接占有:让与返还原物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 5、占有改定: (1)、两个约定:使得受让人间接占有
a、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合意;
b、让与人和受让人成立借用、保管、租赁等债权合同的合意。 (2)、两个限制:
a、质权不可以用占有改定的方式设立;
b、让与人实施物权处分,且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的不发生善意取得。 (三)、动产多重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规则
1、特殊动产(车、船、航空器:交付优于登记) (1)、先交付的; (2)、过户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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