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施工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临海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2005年7月28日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建建?2005?35号 ( 2005年6月23日 )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省级有关厅、局: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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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取得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地在本省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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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前款所称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建筑施工类企业总部。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许可证办理场所、浙江建设信息港网站上公示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四条 委托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委托省级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有关部门)受理企业主项资质为交通、水利等相关专业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委托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章 申请、受理和审查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臵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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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考核合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临时设施、作业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机具、配件、施工工艺等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包括第(八)、(十)项等有关施工现场的内容。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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