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鼎·万商汇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地 址: 承租方(乙方): 地 址: 邮 编: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邮 编:
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订立本租赁合同:
第一条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则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1、本协议:指甲乙双方签订的《中鼎·万商汇租赁合同》。 2、一方:指甲方或乙方。 3、双方:指甲方和乙方的统称。
4、租赁房产:指玉林市中鼎万商汇项目商业物业,具体铺位位置详见本补充协议第二条及附件一(商铺平面示意图)所示的红色部分。
5、租赁期间:指本补充协议第四条所约定的租赁期限。 6、租赁房产交付之日:指乙方签署《商户收铺确认书》之日。 7、日租金:指按本协议约定的月租金除以三十天得出之数额计。
8、租赁年度:指自租赁房产交付之日起,向后推算,满十二个月为一租赁年度。 9、租赁房产原状:指租赁房产在《商户收铺确认书》中所确定的租赁房产状态。 10、不可抗力:指在租赁期间非因甲方和/或乙方的故意或过失,发生的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1)自然原因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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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水灾、旱灾、暴雨、暴风雪、地震、台风等;(2)社会原因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中国法律修订、政府政策调整、变化等。
11、中国法律:在本合同中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全部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之行政命令或文件等。包括但不限于:
(1)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2)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条例等; (3)本合同履行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及政府规章、政府部门条例等。
第二条 甲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将位于广西省玉林市二环北路及高速路口交汇处 中鼎·万商汇 层 号(铺位编号: )的房产租赁给乙方使用(以下称“租赁房产”)。
租赁房产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双方确认以此作为计算租金及有关费用的依据。 具体位置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第三条 甲方同意乙方将租赁房产用于商业用途,经营的业态为: ,品牌为: 。乙方将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租赁保证金。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应出示公司或办事处的工商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以及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乙方须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办毕为实现上述租赁房产用途所需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并承担经营所须缴纳的各项税费,同时须将其合法取得的于租赁房产内正常经营所需的有效营业执照、许可证复印件递交甲方查验存档,否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须按照该营业执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合法经营。
乙方须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及乙方领取的营业执照、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使用该场地,如要调整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须办理相应工商登记,并按有关中国法律规定办理改变租赁房产用途的报批手续(如有),否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且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四条 本合同所约定的乙方租用租赁房产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具体租期自租赁房产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计算租金自 年 月 日 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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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如乙方需继续租赁的,应于本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之日
前 3 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具体租赁条件届时双方另行协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新的租赁合同须在本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前3 个月签订。
在本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前一方或双方明确不续租,或者租赁期限届满前3 个月双方仍未签订续租协议的,则甲方有权带领其他承租意向人考察租赁房产。
甲乙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提前终止、解除或届满的,乙方应当在三日内按照正常经营的最后经营的三个月的固定装修状态并且完整清洁的交回租赁房屋(固定装修状态是指:水、电相关系统、入墙入地的固定装修等),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乙方须保留固定装修间隔,不得损坏或拆除建筑物之本体结构及基础设施,不得损坏租赁房产内的原有装修、设备、设施等任何物品(甲方的办公设备等其他属于甲方的可移动物品除外),但是自然原因以及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害除外;乙方恢复原状、缴清所有租金以及其他费用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乙方;乙方未能按时移交该铺的,甲方有权按日收取双倍租金直至乙方将该铺移交甲方之日止。同时因乙方未按时移交该铺引起造成甲方损失(包括并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也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租赁房产的租金计算标准为: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租金:人民币 元/平方米/月
(以租赁建筑面积计算),月租金总额: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元(小写: 元);
自 年 月 日(计租日)起租金每年递增 %,租金递增后,乙方应
按递增后的租金支付。 即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每月租金(大写): 万 仟 佰 拾元(小写: 元);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每月租金(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每月租金(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租金交付时间为每 月交付一次,乙方应于当期租金期满前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下期租金。乙方因自己的原因不能行使对租赁房产使用权时,不能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
如乙方逾期交纳当月应缴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排污费等任意费用达七个工作日,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合同因此而终止后,乙方已经交纳的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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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须于本合同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本合同约定应交款项,否则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包括并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甲方向乙方收取款项,收款账户为:
开户名称: 开户行: 帐 号: 甲方如变更收款帐号,则甲方应在乙方付款日五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乙方。 第八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元(小写: 元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从其向甲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抵扣其应向甲方交纳的租金和其他款项。
乙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同时向甲方预交 个月的租金、 个月管理费。 甲方在收到上述款项时应向乙方提供收款收据。如乙方逾期支付履约保证金则视为乙方毁约,甲方因此所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届满或终止时,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恢复原状、交还租赁房产并结清合同约定全部应交款项,同时一个月内乙方无任何经营期间的遗留问题,在前述事宜处理完毕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甲方予以无息退还。
承租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经通知后,甲方可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并不影响甲方同时行使其他任何补救权利:
(1)乙方拖欠租金、管理费、水电费、排污费、政府主管部门税费等其他应付款项的; (2) 乙方进行的经营活动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导致追索或乙方经营活动中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未能自行妥善处理,导致甲方作为业主方承担相应责任的;
(3)本合同因乙方单方原因提前终止、解除的;
(4)乙方经营发生假冒伪劣、欺诈等问题,导致索赔或政府处罚的;
(5)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上述款项或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第九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租赁房产交付乙方使用。交付租赁房产时,双方应派代表到现场检查租赁房产移交情况,并签署《商户收铺确认书》予以确认,交铺日期和状态以收铺确认书为准。确认书签署之日,为租赁房产正式交付之日。甲方迟于上述时间交付租赁房产的,本合同期限由双方书面确认后顺延。
第十条 如甲方在租赁房产交付之日将租赁房产交付乙方,但乙方因其自身原因未能办理租赁房产交接的,则属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视为乙方在该日办理了租赁房产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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