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动员组:组织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地对外发布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各类志愿者活动,为防治工作提供各类服务。接收、管理并发放社会及个人为传染病防治的捐赠款、物。主要由街道宣传、卫生、民政、人事、外事及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4.3.2 防控措施
在实施三级应急响应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适时采取以下措施:
(1)全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区政府制定的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并做好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街道、社区(村)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对疫点(区)的隔离、控制,做好隔离地的后勤保障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传染病确诊及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控制、医学观察工作。
(2)全街道居民均有义务和责任及时、如实报告传染病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情况,社区(村)发现传染病可疑病人应立即向街道报告,街道应及时汇总情况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点(区)居民必须服从有关部门采取的隔离、控制措施。 (3)在所有进夏庄交通路口应设立检疫、检查站(点),在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和公路检查站设立联合检查组,实施检疫。各级各类学校应坚持每天学生的晨、午检,定时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尽量避免人群过于集中的大课和大型活动。实行停课的中、小学应坚持每天对学生健康状况进行跟踪,教育学生在家学习和休息。高等学校未经
- 25 -
批准的学生不得离校,家在农村、西部地区或疫点(区)的学生,如出现症状,不得离校,应就地诊治。对离校的大学生,学校应跟踪其健康状况,并纳入学校疫情监控和信息报告范围。离校后又返校的学生,应进行隔离、观察。
(4)传染病流行时,建筑工地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如工地与民工住地分开,应在两地建立安全通道,民工上下班由班车接送。建立24小时运转的监控网络,对施工现场和民工住地(工棚)进行检查,民工宿舍、食堂、厕所应定时、定点消毒。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停工、停业或遣散民工。
(5)各单位应调整组织全国性和跨省、跨地区的大型会议和活动的时间。电子游艺场所、影剧场、歌舞厅、图书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等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必须逐一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并建立来访或参观者登记制度。 4.3.3 医疗救治
一旦发生一些重大传染病疫情,按照疫情情况启用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在接到区传染病防治指挥部的命令后24小时内完成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准备接收患者。定点支援医院接到区传染病防治指挥部的支援命令后,应在24小时内,完成各项准备工作,按要求派出增援的医护人员,并携带设备到达各自支援医院。 发生突发传染病应急事件时,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有的专用急救车辆,统一区传染病防治指挥部指挥,区传染病防治指挥部派专人监督、落实传染病的急救、转运工作,由各医院院长负总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推诿。对于推诿、
- 26 -
拒收病人或对病人不负责任的医院,应严肃追究责任。各医院要密切配合,确保需要的病人能随时搭乘专用救护车就诊或转诊,严防病人在自行求诊过程中造成传染病的传播。 4.4 应急响应的终止
一般疫情,在最后一例传染病病例治愈后,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发病例出现,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疫情分析提出报告,经区卫生局报区政府批准,可以终止本次应急响应。
较大疫情,在最后一例传染病病例治愈后,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发病例出现,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疫情分析提出报告,经区卫生局报区政府批准,可以终止本次应急响应。
重大和特别重大疫情,在最后一例传染病病例治愈后,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发病例出现,由区传染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疫情分析提出报告,经市卫生局和市政府批准,可以终止本次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患者、密切接触者在被隔离期间,政府应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被隔离人员,其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5.2 紧急调集的传染病防治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合理报酬。
5.3 临时征用的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应依法给予补偿,用完后能返还的,应及时返还。
5.4 在经济困难的社区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区财政应给予
- 27 -
补助。区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流行趋势,确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等项目,并保证项目实施的经费。
5.5 区政府应保证农村基层用于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经费。
5.6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现场疫情处理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并发给适当的保健津贴。
6. 保障措施 6.1 物资保障
6.1.1 街道政府应建立传染病防治物资储备库。区卫生局编制物资储备明细表,并根据疫情等级分别测算不同物资储备的需求量及其配比,可采取多种储备形式,以免浪费。储备库着重储备一次性防护服、重型防护服、漂白粉精片、漂白粉、过氧乙酸、抗生素(抗病毒剂)、检验试剂、快速理化检验和采样设备、采样车、消杀车(消杀器械)等。
6.1.2 发生疫情时,可以根据疫情需要,征用社会物资并在发生疫情区域内统筹使用。
6.1.3 所有储备物资的使用实行审批制,专人负责,严格审批。
6.2 财政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6.3 人力资源保障
- 28 -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