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 (199 0年7月28日 法(经)复〔1990〕9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经):〔1989〕第9号《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 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另行起诉。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 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请示
1989年7月18日 苏法(经)〔1989〕第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 用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案件的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向受 理该案的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在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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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提 出的异议,就本法院对该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问题依法作出书面裁定。”审判实践中,对第 三人能否就管辖权提出异议,理解不一。
一种意见认为: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案件的当事人有权向 受理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这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第三人既为诉讼当事人,也应享有这 一权利,有权提出管辖异议。
另一种意见认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 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 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当事人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来进行诉讼的人。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 被告,不包括第三人。在诉讼中,有些诉讼权利为所有诉讼参加所共同享有,有些诉讼权利 为某些诉讼参加人享有。管辖异议权仅为原、被告享有,第三人无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我们倾向于后一种意见。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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