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
局部修订条文 (2019年版)
说明:1.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
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
2.本次修订的条文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中的其他条文一并实施。
1 总 则
1.0.3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应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1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
规 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托儿所(班) 1~3 4~7 8~10 幼儿园(班) 1~4 5~9 8 10 9~12 表1.0.3-2 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
名 称 托儿所 班 别 乳儿班(6~12月) 托儿班 托小、中班(12~24月) 托大班(24~36月) 小班(3~4岁) 幼儿园 中班(4~5岁) 大班(5~6岁) 人数(人) 10人以下~15 15人以下~20 21~2520人以下 20~25 26~30 31~35
2 术 语
2.0.5 幼儿生活用房 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活动及公共活动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6 幼儿生活单元 unit of 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2.0.9 多功能活动室 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园婴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10 乳儿室 suckling room (此条删除) 供乳儿班婴儿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空间。 2.0.11 喂奶室 nursing room 供乳儿母亲直接哺乳的空间。
2.0.12 配奶室 mix-the-milk room(此条删除)
供配制乳儿用乳汁的空间。 2.0.13 晨检室(厅) morning inspection room
供婴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
2
3 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 地
3.1.3 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500m。
3.2 总 平 面
3.2.2 三 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两 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生活用房应设在居住建筑的底层;(此条删除)
1A 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规定,其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规定;
2 应设独立出入口,并应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5 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3.2.3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园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60m2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2 幼儿园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 2A 托儿所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3m2;
2B 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改、扩建的托儿所,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
4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跑道、洗手池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m;。游戏器具下地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宜设洗手池、洗脚池;
3.2.8 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3.2.8A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
3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