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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监管研究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11/16 11:05:12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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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监管研究

胡家夫 骆红艳

摘要:文章从证券投资基金交易涉及的三个主要关系人及其法律地位入手分析,引出证券投资基金交易中的重要问题——关联交易问题。在对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及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监管的对比和简要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的监管方式进行了探讨,提出对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可采用“放手”式监管方式,并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不同角度提出了相关制度建设建议。

关键词:基金管理人;基金持有人;关联交易;监管

作者简介:胡家夫,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供职于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骆红艳,供职于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 中图分类号:DF438.7 文献标识码:A

关联交易是证券投资基金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关联交易事关基金投资人的切身利益,事关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成熟市场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都非常重视证券投资基金的关联交易,并制订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基金关联交易的监管缺乏系统的有针对性的监管规定。本文通过对不同国家或地区基金关联交易的比较分析,试图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的监管与规范作以简要探讨。

基金关联交易的产生

一、基金交易中的三个主要关系人及其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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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起源于信托,是专业机构汇集资金为受益人利益进行专业理财的一种方式,美国将其称为“共同基金”,英国和我国香港将其称为“单位信托基金”,日本和我国台湾称之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也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中国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统编教材将证券投资基金定义为“通过发售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集合投资方式”1。下文所称“基金”,均指证券投资基金。

从基金的定义来看,基金涉及四个关系人,但由于基金投资人和基金持有人往往是同一人,因此,基金涉及的主要关系人实际上只有三人,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一般认为,由于基金持有人享有基金收益权,是基金交易关系中的受益人;基金托管人持有基金财产,根据信托依附于信托财产法律上所有人——受托人,无财产即无信托的原则,托管人即是基金交易关系中的受托人;但是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不同的法系有不同的论断。

英美法认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持有人之间是自愿建立的一种私法关系,由于基金管理人均在契约中(公司型基金是顾问契约,契约型基金是信托契约)承诺为了投资者利益从事投资活动;并且,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持有人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基金持有人不得不接受基金管理人投资行为的任何后果,因此,英美法认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持有人负有信赖义务,基金管理人处于独立的被信任者地位,即法律为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对基金管理人苛以自愿关系中最严格的当事人行为标准——被信任者标准2,基金管理人必须无私地、忠诚地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而行事。大陆法系继受了英美法系中的信托法,但是没有引入被信任者法,对于基金的三个主要当事人的关系,大陆法系主要是从信托法的角度进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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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日本引入了二元结构论,认为基金管理人具有双重身份。从信托法上讲,基金管理人相对于基金托管人是委托人;同时,相对于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又是受托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平行受托人。

虽然大陆法系中未提到基金管理人处于独立的被信任者地位,但是,为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也对作为受托人的基金管理人提出了履行信赖义务的要求,如我国《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3,“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4,《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时要恪尽职守、诚实信用5,日本《证券投资信托法》规定“委托公司应当为证券投资信托受益人之利益,忠实执行有关证券投资信托之指示”6。虽然在不同的法系中,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不同,但是,无论是从被信任者标准还是从对作为受托人的特别规定中,都可以看到,基金管理人由于其是专业的资产管理人均被施以信任,并被要求在管理基金财产中以基金持有人利益为先,不得牟取私利,也就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履行忠实义务。

二、关联交易的引出:利益不一致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任何人都是理性的,孜孜所求的是自身利益最大化,在所有权及其派生权没有分离时,没有利益冲突,一旦所有权与其派生权分离,则权属占有方由于利益不一致必然产生冲突。在基金交易中,基金持有人是基金财产的真正所有人7,谋求从基金财产中获取最大利益,基金管理人是专业资产管理者,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可能来源于基金管理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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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能来源于经纪手续费收入、承销手续费收入等其他收入;即便其只进行基金管理,其收入可能来源于正常的基金管理费收入,也可能来源于其他灰色收入,如回扣收入8,既来源于甲基金管理费收入,也来源于乙基金管理费收入,因此,在基金财产的管理中,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持有人利益不一致,当基金投资交易既涉及到基金又涉及到基金管理人,即出现关联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可能为图私利,而令基金持有人遭受损失,如基金管理人可能通过二级市场操作向股东输送利益、进行不必要的交易为经纪商制造交易量指标和创造收益等,20世纪90年代日本投资基金资产的换手率曾达到东京股票市场平均换手率的2倍,高换手率就曾给按股票交易量固定比例收取佣金的证券公司带来巨额利润。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持有人负有忠实义务,在基金运作中必须以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进行资产管理,但由于对基金财产权属的不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不一致,因此,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交易,即关联交易中,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动机和条件9,为维护市场的公正、公平,防止基金管理人违反忠实义务,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监管者有必要对基金关联交易进行管理和规范。

实践中,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侵害不仅表现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之间进行的直接交易,也表现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之间的间接交易,因为其他可以影响基金管理人的人士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交易,基金管理人也可能通过它自己影响或控制的公司进行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交易。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人士与基金之间的交易也属于基金关联交易,也属于监管者的监管范围。

关联交易监管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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