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股份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考核激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调动集团总部及所属公司各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做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人才引进、人才培养的良好机制,全面提升人才引进及培养成效,集团决定对人才队伍建设的核心工作进行考核与激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及所属各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各项考核指标涉及的部门、个人。
第三条 考核周期与考核方式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分为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由集团人力资源与行政中心进行自评,考核结果经集团运营管理中心复核,报集团总裁审批后,进行奖惩。
第四条 奖惩原则
实行重奖重罚原则。达成指标,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奖励;未达成指标,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处罚,奖惩比例原则上为2:1。
第二章 考核指标与激励规则 第一节 中高端人才引进专项奖惩
第五条 考核周期与考核方式
月度考核,季度兑现奖惩,由集团人力资源与行政中心进行自评,考核结果经集团运营管理中心复核,报集团总裁审批后,进行奖惩。
第六条 指标定义
本办法所定义的“中高端人才”指对应集团高级职能主任级及以上职级的人员。
第七条 考核标准
(一)根据集团年度下达的正式编制、储备编制,结合公司经营节点和人才梯队建设需要,每月末由各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部组织用人部门进行中高端人才需求申报、分析,并报集团人力资源与行政中心审核、汇总。
(二)集团人力资源与行政中心根据各公司申报的中高端人才需求计划,结合集团人才战略与项目拓展实际需要,拟定季度中高端人才招聘计划,并报集团管理委员会审批下发。
季度招聘计划中需明确招聘的具体岗位名称、岗位任职要求、到岗时间、奖惩对象等信息。
(三)每季度的第一个月,集团对上季度招聘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专项考核。
第八条 奖惩标准
根据新招聘人员的所属单位,按照重奖重罚原则,明确奖惩对象及比例,具体如下:
◆集团总部人员:(单位:万元/人) 职位名称 集团常务副总裁及以上 集团副总裁 集团中心总经理 集团总监(含主持部门工作的高级副总监、副总监) 高级副总监、副总监 集团高级职能主任 职位名称 地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城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地产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物业及产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奖励标准 处罚标准 8.0 5.0 4.0 3.0 2.0 1.0 3.0 2.0 1.5 1.0 1.0 0.5 奖惩对象及比例 1、集团人力分管领导占20%; 2、集团人力行政中心总经理占30%; 3、用人部门分管领导占10%; 4、参与招聘的其他人员占40% 1、集团人力行政中心总经理占30%; 2、用人部门负责人占20%; 3、用人部门分管领导占10%; 4、参与招聘的其他人员占40% ◆所属公司人员:(单位:万元/人) 奖励标准 处罚标准 5.0 4.0 3.5 2.0 1.5 1.2 1、集团人力分管领导占20%; 2、集团人力行政中心总经理占40%; 3、所属公司人力行政部经理占10%; 4、参与招聘的其他人员占30% 1、所属公司总经理占20%; 2、集团人力行政中心总经理占20%; 3、所属公司人力行政分管领导占20%; 4、所属公司人力行政部经理占20%; 5、参与招聘的其他人员占20% 1、所属公司人力分管领导占20%; 2、所属公司人力行政部经理占30%; 3、用人部门分管领导占10% 4、参与招聘的其他人员占40% 奖惩对象及比例 地产公司总监、主持工作的副总监 2.0 1.0 地产公司副总监;物业及产业公司副总经理 地产公司部门经理;物业及产业公司总监/总经理助理
1.5 0.8 0.7 0.4
第九条 奖惩兑现
(一)奖励兑现条件:
1、员工入职后,兑现奖励标准的50%;
2、员工入职满六个月,未出现廉政问题,未出现绩效橙色预警,且经上级领导综合评审合格,兑现剩余50%奖励。发放剩余奖励前,若引进人才自行离职或不符合上述标准,则不予兑现剩余奖励。
若上级领导综合评审为优秀,总奖励金额调整为基本奖励标准的120%。
(二)处罚兑现条件:
1、未按照规定时间及标准实现人才引进,按照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2、试用期(原则上为三个月)评价不合格,按照处罚标准进行处罚,已发放的部分奖励,不予追回。
(三)奖惩兑现时间:
中高端人才引进的专项奖惩按照集团关于专项奖惩的有关规定执行。奖励在季度结束后的次月兑现,处罚当月兑现。
第十条 相关说明
(一)经集团管理委员会批准,追加的招聘需求,列入月度招聘计划,并按照本办法奖惩。
(二)市场紧缺人才或定向引进人才(如明确某个公司定向引进),经集团管理委员会同意,可以参照本办法奖惩。
(三)所聘用人员通过猎头推荐的,本专项奖励标准减半执行。
(四)集团董事会主席引进人才不纳入奖励。 (五)上述职位录用的终审人不参与奖惩分配。
第二节 新公司核心团队组建专项奖惩
第十一条 考核周期与考核方式
新公司发文成立后2个月内,由集团人力资源与行政中心进行自评,考核结果经集团运营管理中心复核,报集团总裁审批后,进行奖惩。
第十二条 指标定义
本办法所定义的“核心团队”指公司八大关键岗位,即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工程、营销、成本、设计、人力行政、财务、开发等七个业务板块的第一负责人。
第十三条 考核标准
(一)以核心岗位人员到岗率为考核依据,即新公司自发文成立后2个月内,核心岗位人员到岗率不低于6人。
(二)集团人力资源与行政中心、所属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部在奖惩分配中,根据主导地位的不同分配不同额度的奖惩金额,占主导地位的分配奖惩金额的70%,次要地位的占分配奖惩金额的30%。一般而言,区域公司由集团主导,城市公司由地区公司主导,特殊情况另行核准。
(三)向新成立公司输送或成功推荐八大关键岗位人才的公司,应单独奖励,董事长(总经理)级奖励1万元/人,总监级业务板块负责人奖励5000元/人,其他职级的业务板块负责人奖励3000元/人。该项奖励按推荐人数及职级发放,与总体任务完成的奖惩情况无关。
第十四条 奖惩标准
根据核心岗位人员到岗率进行奖惩,具体如下: 到岗(人) 8 奖惩对象 集团人力资源与行政中心、所属公司总经理、所属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部 集团人力资源与行政中心、所属公司总经理、所属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部 集团人力资源与行政中心、所属公司总经理、所属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部 集团人力资源与行政中心、所属公司总经理、所属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部 集团人力资源与行政中心、所属公司总经理、所属公司奖惩金额 奖惩对象 集团人力行政分管领导 奖惩金额 奖励50000元 奖励5000元 7 奖励40000元 集团人力行政分管领导 奖励4000元 6 奖励30000元 集团人力行政分管领导 奖励3000元 5 处罚15000元 集团人力行政分管领导 集团人力行政分管领导 处罚3000元 4
处罚20000元 处罚4000元
人力资源与行政部 注:上表中所指集团人力资源与行政中心分管领导为分管人力资源与行政工作的副总裁级及以上领导。
第十五条 奖惩兑现 (一)奖惩兑现条件:
1、达到奖励条件,在员工正式到岗后奖励50%,员工转正后再奖励50%。奖励由所在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部负责人按不同的主导地位进行分配。
若员工转正前辞职,则剩余奖励不予兑现,已经兑现的奖励也不予追回。
2、所聘用人员为猎头推荐、员工推荐等公司需要另外支付猎头费用或者公司、员工推荐奖励费用的,若猎头推荐和员工推荐的人数占比超过到岗核心团队总人数的50%,本专项奖励标准减半执行。
猎头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员工人才推荐的奖励按照《金科集团人才推荐奖励制度》执行。
3、未按照考核标准达成,按上述标准进行处罚,由所在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部负责人按不同的主导地位进行分配。 (二)奖惩兑现时间:
新公司核心团队组建的专项奖惩按照集团关于专项奖惩的有关规定执行,奖励在考核月所属季度结束后的次月兑现,处罚在考核当月兑现。
第十六条 相关说明
(一)新成立地区公司,集团人力资源与行政中心奖惩比例不少于70%,其他奖惩比例由集团人力资源与行政中心总经理根据相关部门、个人的贡献程度进行分配;具体奖惩金额,由集团人力资源与行政中心总经理分配报集团总裁审核后执行;
(二)新成立城市公司,集团人力资源与行政中心奖励比例为30%、地区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部奖励比例为50%、其他奖惩比例由地区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部负责人根据相关部门、个人的贡献程度进行分配。由地区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部负责人分配报集团人力资源与行政中心总经理审核后执行。
(三)新成立公司,但未获取项目,不纳入该项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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