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材我公司确定品牌及材质要水电等安装材料 主材我公司确定品牌、材质要求和价求,施工单位将主材及施工费分列格,由施工单位按要求购买,安装主材清单报价。施工期间材料价格波动不让利。 均不得调整 其它 工程中涉及专业性很强的分项,如双T板、自流坪等另行分包。 4、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质量管理:
4.1、材料质量检查:材料改为工程施工单位供应后,我方有权按批次检验各种材料的质量,如材料质量不合格,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我方要求更换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送检测单位,产生的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所有的检测结果和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由各个项目整理归档,以备工程竣工验收使用。
4.2、施工质量检查监督:所有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如果检查发现“偷工减料”现象,将根据情况对工程施工单位进行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我方有权终止施工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4.3、发挥工程监理作用:对于新建和扩建项目,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必须配备专业监理公司进行工程总体质量监理的,招标确定监理公司,监理公司必须根据工程大小成立监理小组,安排足够的监理人员会同我方基建技术人员24小时对施工质量(如砼标号、钢筋绑扎情况、砌墙等隐蔽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每天将发现的问题整理汇总,向我方和工程施工单位下发,对工程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问题,我方和监理单位将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对于不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我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对于小型技改项目,没有监理单位参与的,由我方基建技术人员全面负责工程总体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并处理。规划发展部、企划部和稽察部等相关职能科室进行监管。 三、项目工期管理:
1、所有项目签订施工技术协议时必须明确项目总工期及重要节点,界定开工标准及完工标准,施工最低人数和高峰时期的人数。
2、对土建和安装工程必须保证合同中规定的施工人数(施工关键时期工程施工单位每少1人罚款100元),确保24小时施工。
对于工期滞后的,总工期逾期一天处罚合同总额0.3%,总工期逾期30天,每天处罚合同总额0.5%,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5%。重要节点工期逾期一天处罚合同总额的0.1%,当总工期按时完工后,可免予节点工期的处罚。
对于重要节点滞后原计划工期二周以上,施工队伍不能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
施或措施不到位,我方有权提出工程分包或终止合同(工程款不再支付)。
看看原有合同,不能与现有合同冲突,后期的工程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
四、工程付款:
严格控制工程款的支付,在完工前最多付至合同额80%,验收后提供所有资料付至90%,留10%质保金。
根据国家规定,总包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包干价的10%-30%。为了降低企业资金的提前占用,同时减少企业资金风险,现对工程付款规定如下:
1、合同总包干价1亿元以上的工程,其预付款最多不超过10%; 2、合同总包干价5000万元至1亿元的工程,其预付款最多不超过15%; 3、合同总包干价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其预付款最多不超过20%; 4、钢结构工程,其预付款最多不超过30%;
以上预付款要优先执行最低下限,特殊情况或超出上限时要以《请示》报告形式单独签批。
5、其他工程进度款可以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分期支付,在完工前最多付至合同额80%。 五、其他:
土建和安装项目投资额较小的技改项目(100万以内),由子公司主要领导负责组织在当地招标,并将招标结果报集团采购部和稽察部审核、备案。
本制度由规划发展部负责督办落实,企划部、采购部、稽察部负责做好监督。
晨鸣集团项目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完善变更决策程序,加强项目监督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 各在建项目。 3、职责
规划发展部:负责督办落实; 企 划 部:负责监督; 稽 察 部:负责监督;
项 目 部: 严格执行制度; 4、内容
一、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变更,建筑装饰材料、设备档次不得随意变更。在项目建设中如遇不可预见自然因素、外部环境变化及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应遵循以下原则,并按本细则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1、有利于控制投资规模;
2、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3、有利于确保项目质量、完善使用功能。 二、项目变更范围及类别
(一)项目变更主要是指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准后所发生的下列情况: 1、工程设计变更,包括建设方案、标准、规模、内容变更及其引起的概算投资变更;
2、选用建筑材料、装饰材料、设备档次等的提高、降低或更换; 3、无价材料及暂定材料价格的签证; 4、工程量和费用的调整; 5、其它涉及项目投资的变更。 (二)工程变更的具体规定
1、工程变更必须从实际出发,坚持工程变更的合理性、严肃性和程序性,杜绝随意变更;
2、特大变更必须由董事长签字,大型变更必须由分管领导签字,中型变更由分管基建领导签字,小型由甲方驻工地代表签字;划分标准:≥30000元的为特大型变更,10000≤造价<30000元视为大型变更,5000≤造价<10000元视为大型变更,<5000元的视为小型变更;
3、业主因使用功能的改变所涉及的变更,必须由专业编写技术要求,通知设计院,出具变更;
4、技术要求不高,由专业填写变更联系单,由基建人员根据技术要求,出具变更单(附表);
5、工程变更应在变更发生前签认,不得后补,凡后补者均为无效签证;
6、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变更台账; 三、项目变更责任
1、因供货商提供资料不准确,造成的变更,产生的费用有供货商负责; 2、因设计院对供货商提供的技术资料理解不透彻,造成的变更,产生的费用由设计院承担;
3、由业主改变项目功能或标准而造成的深化设计,造成的变更,产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4、因施工企业对施工图理解原因或施工方案考虑不周全,产生变更,费用由施工企业承担;
5、施工过程中因施工条件的变化产生的变更,严格判断原因分清责任; 四、附 则
1、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2、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3、本细则由规划发展部负责解释。 附件: 1、变更单
2、施工变更联系单
变更单
工程名称: 图号: 部位: 施工单位: 编号:
时间: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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