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取得联系,相互配合,以避免或减轻损失。
3.10 停航船舶无线电设备应保持可用,至少维持一种磁罗经可用以测得方位,船舶
自动识别系统(AIS)应保持正常开启。
3.11 公司应当根据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需要,对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职责的岸基
人员和值守船员进行定期应急培训,并开展应急演练。值班人员都要熟练使用各种灭火器,值守轮机员还要熟练操作大型CO2固定系统。
3.12 值守船员应按照规定的等级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有效船员适任证书或服
务簿。
3.13 停航船舶的污染物排放和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有
关规定,并记载于《油类记录簿》或《垃圾记录簿》中。
3.14 停航船舶应保持与公司和海事管理机构的通讯联系,及时接收安全信息,并在
每天0800时向公司报告船舶动态,1600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和公司报告船舶动态。
3.1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安全技术部经理应立即向报备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3.15.1改变停泊方式或位置的;
3.15.2负责停航船舶停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公司发生变化的;
-可编辑修改-
。
3.15.3船长或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的;
3.15.4发现停泊水域有异常情况的;
3.15.5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二、应急方案
1. 当台风或其他恶劣天气威胁船舶安全时,公司应根据按照正常营运时的最低配
员要求配备停航船舶的值守船员,并采取保证船舶安全的相应措施。
2. 如发生本船走锚的紧急情况,值守人员应立刻报告公司,并同时抛下另一锚,并且
通报附近其他锚泊船。公司接到报告后,应尽快联系落实拖轮抵达现场,必要时应组织足够数量的合格船员赶赴现场协助抢险。
3. 发生船员伤病时,值守人员应立即报告公司,并采取临时急救措施,公司接到报告
后,应尽快联系落实交通工具,将伤病员就近送抵医院救治。
4.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采用大声呼喊的方式发出火灾警报,同时采取力所
能及的有助于缓解或减轻火情的措施。值守驾驶员应立即报告公司。公司接到报告后应公司尽快联系落实救援力量,必要时应组织足够数量的合格船员赶赴现场协助抢险。
5. 发生油污染事故时,值守人员应立刻报告公司,并采取措施堵住污染源和甲板下
水孔,使用防污器材进行清污。公司接到报告后,根据现场情况,采取救援措施,
-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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