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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职务犯罪案件线索
作者:周泽琛
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05期
【摘 要】案件线索是检察机关开展自侦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线索,就无法开展侦查工作。本文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就自侦案件线索来源匮乏以及对策谈一些认识。 【关键词】线索;来源;匮乏;原因;对策 文章编号:1673-0380(2013)05-0139-01
所谓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概括地说,即检察机关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发现和掌握的、需要进行初查并有可能进入侦查程序的、反映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有关信息、情报等各种材料信息。
广义的线索,是指检察机关获悉的与案件事实或者涉案犯罪嫌疑人有关的各种信息。而狭义的线索,是指检察机关对收集到的与案件事实或者涉案犯罪嫌疑人有关的信息,进行甄别和筛选,能够进入初查的程序,才是规范意义上的线索初查。 一、当前贪污贿赂案件线索的主要来源
反贪实践中所查处的大多数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其线索来源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群众举报、单位控告、案件审查中发现(案中案)、自主收集发现、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自首等几种方式。 二、造成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匮乏的主要原因
案件线索是检察机关联系人民群众最直接的途径,是查办职务犯罪活动的基础和依据,同时也是提高职务犯罪案件质量的源头保证。但是,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存在贪污贿赂案件线索匮乏的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检察机关自身原因,也有外部原因。 (一)反贪干警自身发现和挖掘贪污贿赂案件线索的能力不强。主要表现是:一是对经济管理部门的政策规定、内部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等不了解、不熟悉,无法有效地掌握这些部门容易出现和发生职务犯罪的部位和环节;二是在排摸线索时,只是凭借私人关系了解情况,获取的线索具有相当多的偶然性;三是反贪干警收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还习惯于老一套的方式方法,只是泛泛地到有关单位部门进行走访、了解和座谈,缺乏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律的研究,不能真正掌握一些行业和部门的“潜规则”;四是收集线索的路数不对,方法不当,再加上一些单位和部门对检察机关排摸线索具有很强的对抗性,从而使排摸线索效果甚微,往往是劳而无功,一无所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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