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企业应制定所生产农药产品的标准,或保存国家、行业标准。 4.2企业应配备与申报产品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和手段。 (1)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为国标、行查看产品标准和标产品的,应保存有关文件;(2)非国相关标准。 标、行标产品,应制定企业标准,并经过省级备案;(3)所有标准应为有效版本。 具有按申报产品质量标准进行全项检测的仪器设备和检测手段,如分析天平、pH计、光度比色计、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紫外分光光度计、水分测定仪等,以及专用检验方法所需的仪器。 对照申报产品质量标准查看必备仪器和试剂是否齐全。 4.3企业应制定企业应按照要求对各项检验制定仪器查检验规程。 4. 质量 检验规程,以保操作规程、原材料验收规程、中间体验保证 证产品质量。 收规程、产品出厂检验规程。 4.4 检验、试验和计控设备应定期检定或校准。 (1)企业应对检验设备(含计控器具)的管理建立制度;(2)在用检验、试验和计控设备应按规定周期检定、校准并有明显合格标志。 (1)查相关规定和检定计划;(2)查检定证书或记录;(3)查在用检验、试验和计控设备是否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4)查看检定标识。 4.5质检机构设置、实验室布置应符合有关规范。 (1)质检机构应独立设置,职责明确;查文件、查现场。 (2)仪器分析室、化学分析室、天平室、样品室、加温室等应适当分开;仪器分析室应安装空调设备。 13
5.1农药生产企业应具备必要的“三废”处理设施并经相关部门批复。 5. 环境保护
(1)应具有符合规范的“三废”治理现场查看环保设设施,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施、查批复文件。 定的排放标准;原药生产企业的废水、废气排放设施必须安装环保部门认可的在线监测装置,并保证其能正常运行;(2)新开办的农药原药企业、制剂企业增加原药生产,环评报告须经国家环保总局批复;新开办农药制剂企业,环评报告须经地市级(含)以上环保部门批复。 5.2有害废弃物(1)有害废弃物、农药废容器等,应查文件、现场、处理应符合有设专用储存场所收集;(2)其贮存、清废弃物处理记录关规定。 除处理方法及设施应符合《固体废弃物或处理协议。 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3)如需送出处理,应与具备资质的处理单位签订协议。 5.3空气污染物(1)对所产生的空气污染物应设密闭查文件和现场。 处理应符合有设备、局部排气装置或负压操作;(2)关规定。 其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14
5.4洗涤及其他废(污)水应具备独立的收集处理系统。 (1)生产厂房排水系统要做到清污分查文件、现场、流;(2)生产污水的排水管道要进行防废水处理记录或腐、防渗处理;(3)对含有特殊污染因处理协议。 子的污水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有效预处理;(4)加工、分装作业场所洗涤、废气粉尘洗涤、化验分析等所产生的废(污)水,应纳入废水收集系统,该系统应进行封闭、防渗漏处理;(5)如需送出处理,应与具备资质的处理单位签订协议。 6.1 企业应设应设置必要的管理体系,包括:生产管查文件。 置必要的管理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安全卫生管体系 理、质量保障、环境保护、营销管理体系等,上述体系均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规程。 6. 6.2 企业应设应对各项活动设计记录格式,以备正常查记录表格。 管理 计合理的活动生产时使用(如:人员、设备、仪器、体系 记录表格 计控器具档案;设备、仪器、计控器具、质量、工艺指标、销售台帐;人员培训记录;设备、仪器的运行、维护保养记录;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出入库记录;生产、包装记录;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检查、考核、评价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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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生产企业延续核准
农药生产企业核准有效期限为五年。五年后要求延续保留农药生产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公告、延续核准公告、更名公告日期为准)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一、申报资料:
申请农药生产企业资格延续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农药企业生产资格延续申请表(见附件二);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资金:原药1000万元、制剂(包括鼠药、卫生用药)500万元】;
3、企业简介并附五年来企业生产、销售和财务状况(见附表1和附表2);
4、农药产品情况一览表(见附表3); 5、一个农药产品的“三证”复印件;
6、企业所在地(地级市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五年来企业“三废”排放是否达标、是否出现环保事故(纠纷)的意见或近五年来的环境监测报告;
7、主要管理、技术、质检、安全、环保、特殊岗位操作人员一览表并附相应人员学历或资历证明复印件;
8、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 9、主要检测仪器一览表;
10、土地使用权证或签订5年期以上并明确环保责任的土地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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