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8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同时废止。
局 长: 李毅中 二00六年九月二日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罚 则 第七章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
全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确定和公布本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