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在创新型云南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中的基地和示范作用,加强云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建设和管理,依据《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下简称“省级实验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下简称“国家实验区”)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云南省科技厅负责归口管理省级实验区工作,并按照科技部的委托,履行对云南省内国家实验区的相关管理职能。
第四条 省科技厅按照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不同主题对省级实验区建设管理进行分类指导,并建立竞争机制,择优认定、定期评估、动态调整,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滚动发展,不断提升实验区可持续发展能力。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家实验区的推荐工作,并受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公室的委托,组织本省的国家实验区开展有关工作;
(二)统筹协调和推动指导全省实验区建设工作,制订促进实验区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三)受理省级实验区创建申请,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论证规划和实地考评,认定省级实验区并进行考核和验收;
(四)对实验区发展方向、规划布局、示范工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组织开展实验区宣传培训、交流合作、经验推广等;
(六)组织开展实验区与国家和省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的对接、实施与管理。
第五条 省科技厅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实验区专家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省科技厅委托,对实验区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咨询、培训和技术指导,开展可持续发展相关理论和政策研究;
(二)参与实验区考察、评审论证、检查、考核和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各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申报省级实验区的审查推荐工作,并受省科技厅的委托,负责协调解决本地实验区建设中的相关问题,为省级实验区建设与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七条 实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是实验区工作的领导和组织者,各实验区应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实验区协调领导小组,并下设实验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实验区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省级实验区申报实行自愿申报、常年受理、分批评审的办法。申报范围原则上为县(市、区)及其行政区划内的特定区域,可由一个县(市、区)独立申报,也可由具有一定关联的县(市、区)联合申报。多个县(市、区)联合申报时应明确建设和责任主体。
第九条 申报省级实验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地方重视,工作积极,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意识,组织完善,成立了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协调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
(二)实验区创建思路清楚、目标可行,实验主题明确,特色鲜明,区域代表性及示范意义明显。
(三)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推进可持续发展的科技支撑条件;创建工作基础扎实,公众参与意识较强,已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可持续发展主题实验示范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经验。
(四)近3年GDP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产业特色鲜明,结构合理;近3年R&D经费投入强度达到0.8%以上且年均增幅达到4%以上;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型企业;教育经费占本级财政支出比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近3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单位GDP能耗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三废处理率达到规定标准;近3年发明专利申请及授权数增幅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由实验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
(二)经州(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科技厅提出推荐意见,并递交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省级实验区的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实验区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文件。 (三)《云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申报书》。
(四)《云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实验区所在地州(市)科技主管部门的推荐函。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一)初评:收到申报材料后,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和申报地区的基本条件进行初评,形成初评意见。
(二)规划:在初评的基础上,符合条件的实验区依据《云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参考指标》制定《云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实验区建设规划》)。
(三)现场考察: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现场考查与规划评审,形成考查报告和评审意见。
(四)综合评审:现场考查通过的实验区,省科技厅组织开展综合评审,综合评审专家由相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
(五)认定:经综合评审通过后的实验区,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下达认定文件并授牌,正式认定为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实验区建设规划》作为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文件,要求目标分解到各部门,采取专人负责制,保证实验区规划的有效实施。《实验区建设规划》中量化指标在建设周期结束时原则上应有10%的变化幅度。
第十四条 省级实验区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实验区所在地政府要按照审议通过的实验区建设规划及示范工程项目,积极稳妥、分步骤、分阶段组织做好实验区各项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 省级实验区应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专家指导委员会为实验区的技术顾问机构,为实验区的发展提供咨询服务。主要职责是:指导制定《实验区建设规划》,跟踪项目示范工程的实施过程,协调项目示范工程管理、推进、总结、验收,并指导协调实验区对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检查与验收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对实验区进行年度检查。省级实验区应于每年的12月15日以前上报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年度考核表和实验区工作情况报告,同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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