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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豫交文(2014)220号河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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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工地试验室备案的试验检测人员进行变更,应当由工地试验室报经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后,向质监机构备案(见附件5)。质监机构对通过变更的工地试验室出具《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人员变更备案通知书》 (见附件6)。

第三十四条 母体机构应定期和不定期的对授权工地试验室监督检查和指导,组织工地试验室进行比对试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处理,并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工地试验室在试验检测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应由其母体试验机构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质监机构应建立健全工地试验室监督检查制度,对工地试验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规试验检测行为,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地试验室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并完善有关备案手续;

二、有无超核准的试验检测范围开展业务;

三、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四、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试验环境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六、仪器运行、检定、校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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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试验室各项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及其执行情况; 八、设备和检测人员变化是否经批准及变化后能否满足试验检测工作要求;

九、母体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监管是否到位; 十、试验检测频率是否满足要求,外委试验管理及各项试验检测台账建立是否规范;

十一、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检查人员应根据检查情况填写《工地试验室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件7)。

第三十六条 质监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检查相关的事项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对违规的工地试验室和试验检测人员可立即要求其停工整顿,并根据其失信行为作为年度信用评价依据;

四、按照信用评价结果,对信用等级很差的机构和人员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予以整顿或取消其证书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 质监机构应建立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专用信息库,并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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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对其从业情况进行信用评价。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应当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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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表1 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人员配备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监理单位试验室 管辖合同段总造价 (亿元) ≤5 配备人数 试验检测工程师人数 2 试验检测员 人数 3 合同造价 (亿元) 施工单位试验室 配备人数 试验检测工程师人数 2 试验检测员 人数 3 试验检测工程师人数≥1 试验检测员人数 ≥2 配备人数 其他公路 ≤1 5~20 2 4 1~3 2 4 20~40 2 6 3~5 2 6 40~60 2 7 5~10 2 9 >60

≥3 ≥9 >10 ≥3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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