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核算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财产保险业务核算的要求和特点,掌握保险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保险业务支出及其他业务支出以及保险利润的核算方法
教学重点和难点:保费收入的核算、赔款支出、责任准备金提转差的核算。
第一节 财产保险业务核算概述
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我国《保险法》第91条把财产保险业务的范围规定为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财产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或其他有关利益为标的的各种保险,这里的财产是指建筑物、货物、运输工具、农作物等有形财产,有关利益是指运费、预期利益、权益、责任、信用等无形财产。狭义的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为标的的各种保险,如企业财产、家庭财产、运输货物、运输工具等保险。
一、财产保险业务核算的要求
(一)采取一级法人,分级管理,逐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1.分级管理、分级建帐、分公司自计盈亏、总公司核算盈亏。 2.总公司交纳所得税。
3.出口信用险由分公司为总公司代办,总公司统一核算盈亏。 (二)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月结算损益。 核算期:按季→按月 1. 按月提折旧 2. 按月分摊费用
3. 按月提取和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 按月提取和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5. 按月计提保险保障基金 6. 按月进行法定分保处理 7. 按月结计盈亏(表结帐不结) (三)实行分险种核算损益办法 95年提出,96年推行
总公司分险种核算的险种为: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综合保险、农业保
险、通用附加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各级公司在不影响上一级公司规定的分险核算的险种分类前提下,可将分险核算的险种进一步细化,并报上一级公司备案
(四)再保险业务的核算
按分保业务帐单确认分保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五)资产减值准备,根据谨慎性原则按年合理预计。 (六)外币业务核算采用外币分帐制 二、财产保险业务核算的特点
与人身保险业务的会计核算相比较,财产保险业务的会计核算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
1. 保费收人在签订保单时确认。由于财产保险合同是签单生效,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确认是在无论是否收到保费情况下,只要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就以保单签订日期为确认保费之日。人身保险合同是收费生效,因此,人身保险的保费收入则是在收到保费时确认。
2.只发生手续费支出。财产保险公司除了依靠本保险公司的职员直接招揽保险业务外,还广泛地利用保险代理人争取保险业务。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发生手续费和佣金支出;财产保险公司只能发生手续费支出;再保险公司不能发生上述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3.长期财产保险业务实行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保险业务除实行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外,对部分特殊业务,主要是长期财险业务,如长期工程险、再保险和信用保险等实行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因为这些业务的保险金额和风险一般较大, 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更能真正反映长期险的经营结果。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亦即实行多年期结算损益,需要根据业务性质确定核算年限,如三年、五年和七年等。非结算损益年度的收支差额,全额作为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存,不确认利润,并于次年转回滚存到结算损益年度终了时结算损益。
4.不涉及保户利差支出和保户质押贷款核算。由于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一般都是在一年或一年以内,期限短,不具储蓄性质和现金价值,因而不涉及利差支出核算,也不能向保户提供保单质押贷款。
5.责任准备金的提存基础与人身保险业务不同。如财产保险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各年度内的分摊是假设风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均匀分布,与时间成正比,采用分数计提比例法;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数字是根据过去的统计资料、理赔经验或对未来的趋势进行预计,依照个案法或由统计模型估算得出;而人寿保险的责任准备金则需专门的精算师进行精算。
第二节 保险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的核算
一、保险业务收入的核算 (一)保费收入的核算 1.保费收入的确认
(1)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签单生效→财产保险(权责发生制)
收费生效→人身保险 (受到保单后,保单才能生效—收付实现制) 收到分保帐单生效→再保险
保险合同成立是先决条件,但是保险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开始承担的相应的保险责任,比如,货运险合同,签订合同是一个日期,合同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可能是另外一个日期,在这种情况下,在签订合同时,不能将收到的保费作为保费收入,只能作为预收款处理,待承担保险责任时再转为保费收入。
(2)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
这规定了保险公司只有在有把握收取保费时,才能确认保费收入,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投保人不能按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金额交纳保费,则不能确认保费收入。比如,某公司为某一企业财产承保,假设该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属于破产清算范围,有证据表明没有把握收到保费,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本期不应作为保费收入,而应于实际收到保费时确认。
(3)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假设承保条件改变或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发生变化,造成收入和相关的成本难以确定,公司不能将其作为保费收入。
2.保费的计算
(1) 直接交纳法下保费的计算。 第一种: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第二种:保险费=某项保险标的数×每一保险标的应交纳的保险费
(2)保户储金业务保费的计算。 具有保险和储蓄双重性质
以保户储金运用所获得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 保费收入=保户储金平均余额×预定利率 3.保费收入的核算 科目设置
①设“保费收入”损益类(收入)科目
②设“应收保费”资产类科目 ③设“预收保费”负债类科目 ④设“保户储金”负债类科目 (1) 直接交纳保费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保费收入
例1 某财产保险公司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的财产基本险日报表、保费收据存根和银行收账通知30000元,该业务为签单生效时收到全部保费。
借:银行存款 30 000 贷:保费收入—财产基本险 30 000 (2) 应收保费(短期保险) ①严格控制应收保费
减少投资收益,增加了机会成本,增加赔款支出
不良资产, 增加了营业税金及附加,增加了分保业务支出,增加坏帐损失
②增设“即期”和“逾期”两个明细科目 ③问题 应收保费不入帐或少入帐 应收保费逾期如小金库
以赔款抵应收保费
④核算
发生 借:应收保费 贷:保费收入
收回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保费
例2 某企业投保财产综合险,与某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单,双方约定保费为100000元,分期付款。首期通过银行贷记凭证收款通知,保险公司已收到20000元;其余保费分8期,每期10000元收取。
①首期收款并发生应收保费: 借:银行存款 20 000 应收保费—某企业 80 000 贷:保费收入 1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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