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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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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集中调配

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鲁卫医字[2010]8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0.06.09 【实施日期】2010.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的通知

(鲁卫医字〔2010〕85号)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0】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规范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目前尚未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医疗机构,因工作需要拟采用集中调配和供应静脉用药的,要按照《规范》要求积极准备,加强规范化建设。自查结果符合《规范》要求的,可及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已经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医疗机构,要对照《规范》积极开展自查, 1 / 3

加强整改,确保人员、房屋、设施、设备等条件达标,并及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

请验收、审批。

二、严格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的准入审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范》的有关规定,分级做好医疗机构静脉调配中心的审核、验收和批准工作。由设区的市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需要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时,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验收、批准,并报我厅备案;由我厅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需要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时,由我厅负责审核、验收、批准。申请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医疗机构,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㈠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设置申请表(见附件); 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㈢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负责人、负责静脉用药医嘱或处方适应性审核人员的学历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㈣静脉用药调配相关工作制度和规范(复印件); ㈤按照《规范》要求,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接到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验收、批准工作。经审核合格,同意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应在申请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注明。

三、加强静脉用药调配工作管理。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的医疗机构要切实抓好对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全过程的规范化管理,不断加强人员队伍和硬件设施建设,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与规范并抓好落实,确保用药安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安全管理纳入医疗机构准入和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严格准入,加强督导,抓好整改,切实保证医疗安全,维护广大群众的健康权益。 2 / 3

附件:山东省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设置申请书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附件:

山东省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设置申请书 申请单位 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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