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9的载客汽车应不大于500N,对于其它车辆应不大于700N。 6.4 液压行车制动在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时,踏板行程(包括空行程,下同)不得超过全行程的四分之三;制动器装有自动调节间隙装置的车辆的踏板行程不得超过全行程的五分之四,且其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踏板行程不得超过120mm,其他类型车辆不得超过150mm。
6.5 驻车制动应能使车辆在即使没有驾驶员的情况下,也能停在上、下坡道上。驾驶员必须在座位上就可以实现驻车制动。施加于驻车制动操纵装置的力:手操纵时,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应不大于400N,其他车辆应不大于600N;脚操纵时,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应不大于500N,其他车辆应不大于700N。
6.6 驻车制动操纵装置必须有足够的储备行程,一般应在操纵装置全行程的三分之二以内产生规定的制动性能,驻车制动机构装有自动调节装置时,允许在全行程的四分之三以内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棘轮式制动操纵装置应保证在达到规定驻车制动效能时,操纵杆往复拉动的次数不得超过三次。驻车制动应通过纯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止。不允许利用液压、气压或电力驱动来获得规定的驻车制动效能。 6.7 气压制动系统必须装有限压装置,确保贮气筒内气压不超过允许的最高气压。
6.8 采用气压制动系统的车辆,发动机在75%的额定功率转速下,4min(汽车列车为6min,城市铰接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为8min)内气压表的指示气压应从零开始升至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按400kPa
计)。
6.9 车辆的行车制动必须采用双管路或多管路。
6.10 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离后,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6.11 车辆安装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按GB12676-1999中4.2.20和4.3.13的规定。
6.12 制动系统故障报警装置应完好有效。 6.13 试验台检验(以下简称\台试\制动性能 6.13.1 行车制动性能
6.13.1.1 汽车在制动试验台上测出的制动力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台试制动力要求
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 轴制动力与轴荷的百分比/% 空 载 满 载 前 轴 后 轴 ≥60 ≥50 ≥601 -
1)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测试均应满足此要求 6.13.1.2 台试时的制动气压和制动踏板力要求 a)满载检验时
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额定工作气压;
液压制动系:踏板力,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500N; 其他车辆≤700N。 b)空载检验时
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600kPa;
液压制动系:踏板力,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400N; 其他车辆≤450N。 6.13.1.3 制动力平衡要求
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全过程中测得的该轴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之比,对前轴不得大于20%;对后轴:当后轴制动力大于或等于后轴轴荷的60%时不得大于24%;当后轴制动力小于后轴轴荷的60%时,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不得大于后轴轴荷的8%。
6.13.1.4 汽车制动协调时间(指在急踩制动时,从踏板开始动作至制动力达到表2规定的制动力75%时所需的时间):对采用液压制动系的车辆不得大于0.35s;对于采用气压制动系的车辆不得大于0.56s。 6.13.1.5 车轮阻滞力:进行制动力检测时,车辆各轮的阻滞力均不得大于该轴轴荷的5%。
6.13.1.6 制动完全释放时间(从松开制动踏板到制动消除所需要的时间)对单车不得大于0.8s。 6.13.2 应急制动性能
6.13.2.1 应急制动应在行车制动系统有一处管路失效的情况下,在规定的距离内将车辆停住。
6.13.2.2 检查汽车是否具有有效的应急制动装置。如受检汽车没有应急制动装置或对应急制动性能有质疑时,应按6.13.2.3的规定检验其应急制动性能。
6.13.2.3 应急制动性能要求:汽车在制动试验台上,应急制动起作
用时,其测得的制动力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汽车应急制动力要求 车辆类型 应急制动力总和 占整车重量百分比/% 允许操纵力/N 手操纵 脚操纵
座位数≤9的载客汽车 ≥30 ≤400 ≤500 其他载客汽车 ≥26 ≤600 ≤700 载货汽车 ≥23 ≤600 ≤700 6.13.3 驻车制动性能
当采用制动试验台检验车辆驻车制动的制动力时,车辆空载,乘坐一名驾驶员,使用驻车制动装置,驻车制动力的总和应不小于该车在测试状态下整车重量的20%;对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车辆,限值为15%。
6.4 道路试验(以下简称\路试\制动性能
车辆路试制动性能要求按GB7258-1997中第6.14条的规定。 6.15 当车辆经台试后,对其制动性能有质疑时,可用6.14规定的路试进行复检,并以满载路试的结果为准。 7 转向操纵性
7.1 转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
7.1.1 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100km/h的汽车:20°; 7.1.2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100km/h的汽车: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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