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医院辐射防护管理制度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8/23 3:55:09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xxxxxxx或QQ:xxxxxx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辐射防护管理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保证我院放射诊疗工作顺利进行,保障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放射诊疗工作的防护管理。

第二章 防护组织

第三条 医院设立放射辐射防护委员会。放射辐射防护委员会主任由临床副院长担任,委员由医务处、保卫处、设备处、科研处、保健室及相关放射诊疗科室防护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全院放射防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防护组织的职责: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类管理档案,加强自主管理;定期组织对放射工作场所和设备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自查;组织本机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相关法规、专业技术及放射防护知识的培训;负责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环保、卫生、公安主管部门。 第五条 从事放射工作的各临床科室应明确分管放射性安全工作

的领导和联络人,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保管、使用和维护都要有专人负责,要求落实责任,明确分工,互相配合。

第三章 放射工作场所管理

第六条 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各临床科室必须严格按照许可项目和批准范围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七条 放射工作场所在新建、改建、扩建时,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放射工作场所在新建、改建、扩建前,必须经市环保、卫生主管部门预审批批准方可开工。竣工后必须经环保、卫生主管部门验收,获得许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与要求,场所入口处须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放射源须有专用储存场所,储存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射线装置机房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装置。

第九条 放射诊疗相关科室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第十条 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改为非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时,应及时向原审批部门办理有关场所退役申报手续。

第四章 放射源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放射源(包括密封源和开放源)的科室,须在购买前向医务处提交购源申请,然后到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办理购源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放射源须单独存放,严禁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

第十三条 放射源库房须安装防护、防盗门窗,在源库门口或其它醒目处设置放射性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源库入口处安装视频监控及入侵报警装置,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四条 放射源库实行“双人双锁”制度,钥匙分别由两人把持,领用、归还放射源时两人须同时在场,并做好相关记录。源库内须设放射源库存明细账、放射源出入库登记及人员出入库登记等。

第十五条 废旧放射源须交回生产单位,或送交至有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并妥善保管对方出具的接受证明备查。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放射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放射工作人员证》上岗。 第十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合格并领取培训证和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第十八条 对每位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就业前、就业中的体检结果由体检单位详细如实地记录在个人健康档案中。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放射工作人员保健待遇。放射工作人员每2年体检1次,健康检查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放射工作。

第二十条 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佩带个人剂量牌并接受常规个人剂量监测。个人剂量计每年检测四次,检测结果记入个人剂量档案。

第二十一条 放射工作人员在退休或离开放射工作岗位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第六章 射线装置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射线装置,应当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二十三条 每年须由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射线装置进行一次状态检测。放射诊疗装置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第二十四条 设专人定期对放射源和仪器、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并有检查、维修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第二十五条 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

第七章 放射事故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七条 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

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环保、卫生和公安主管部门。

搜索更多关于: 医院辐射防护管理制度 的文档
医院辐射防护管理制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diyifanwen.net/c8ez8h5gz0541z4g1sgcd5uqa87r003016sa_1.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热门推荐
Copyright © 2012-2023 第一范文网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xxxxxx 邮箱:xxxxxx@qq.com
渝ICP备2023013149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