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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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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议庭经合议后审判长属少数意见,经复议后审判长仍属少数意见的事项;

(六)合议庭之间就同类法律问题的处理意见有明显分歧,审判长认为有必要提请讨论的事项;

(七)庭长认为有必要提请讨论的事项; (八)院领导认为有必要讨论的事项; (九)涉及本庭审判业务的其他事项。

上述第(一)、(二)、(三)项,应当业经合议庭合议并形成初步的处理意见。

第一百八十六条 案件需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议评议或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主审法官负责起草审理报告及汇报案情。

第一百八十七条 经审判长联席会议评议的案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审判长联席会议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多数意见,交合议庭复议后形成的复议意见与审判长联席会议的一致意见或者多数意见相一致的,由承办人拟稿报批;

(二)审判长联席会议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多数意见,交合议庭复议后形成的复议意见与审判长联席会议的一致意见或者多数意见不一致的,由案件审判长报庭长提请主管副院长决定是否需要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审判长联席会议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案件审判长报庭长提请主管副院长决定是否需要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案件审结后,跟案法官助理应当将审判长联席会议评议笔录归入案卷副卷,以备查考。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本庭设立法官联席会议制度。法官联席会议的职责、程序依照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

第一百九十条 裁判文书签发后,主审法官应当督促法官助理及时完成法律文书的校对、送印、送达工作。法官助理将裁判文书送印、送达之前,主审法官必须对裁判文书予以审核。

第一百九十一条 法官助理对所跟案件的裁判文书的校对工作负责。法官助理将签发的裁判文书交付套印以及将套印完毕的裁判文书送达之前,主审法官应当对裁判文书予以审核。

第一百九十二条 案件审结后,主审法官应当督促法官助理完成案件的立卷、退卷、归档、报结、信息录入、退还证物等工作。

第一百九十三条 被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重大改判的案件,原主审法官应当按照省高院《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在收到卷宗后三十日内完成自查报告,并层报审核。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规程与法律、司法解释存在冲突的,以法律、司法解释为准,本规程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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