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月、旬、季、年打印各类统计报表,按照纸质和电子档案备份存档,以备查验。
第三十条 县级农村合作(商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内部信息保密及安全管理制度,对预警信息使用人进行合理授权,加强安全教育,确保信息安全。
第三十一条 各级系统主管部门应建立柜员操作风险预警系统的信息档案,包括:
(一)被预警机构报送的各类取证信息档案,包括电子数据及纸质资料等;
(二)预警信息系统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分析报告、通报等; (三)预警系统导出的各类统计报表、预警项目明细查看的预警内容,包括纸质和电子档案等。
第三十二条 各级系统主管部门的操作风险预警系统管理档案按照《陕西省农村信用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建立查阅登记制度,严守保密义务。相关电子及纸质资料作为会计监管档案保管,按年装订,归入三年期其他类会计档案管理。 第七章 系统运行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柜员操作风险监控和预警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各级系统主管部门要认真对系统的运行进行考核管理,保证工作人员相对持续稳定。对从事系统操作的工作人员,要求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提供相应的后续培训学习条件,确保不断提高预警信息系统的管理应用能力。
第三十四条 柜员操作风险监控和预警系统的各级工作人员应各司其职,定期整理系统的日志资料和工作底稿备查,定期向上级报送系统运行情况,及时收集、反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 为促进柜员操作风险监控和预警系统工作的创新和发展,应定期对系统运行的效率和作用进行评价。
系统运行评价内容包括:预警信息抓取的及时性和全面性、预警信息的查证和监督处置措施的可行性和准确性、预警项目增加和减少更新的必要性、预警信息分析应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预警信息档案的完整性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文之日起暂行实施。 附件一:预警信息处置报告单 附件二:预警信息查证核实记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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