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律师承办著作权(版权)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粤律协[2009]6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非诉讼业务
第一节 作品自愿登记的操作
第二节 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的操作
第三节 代理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有关的事宜 第四节 代理与著作权转让合同有关的事宜
第五节 代理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合同的有关的事宜
第六节 其他版权法律服务 第三章 民事诉讼业务
第一节 律师作为原告方代理人的注意事项 第二节 律师作为被告方代理人的注意事项 第四章 行政法律业务 第五章 刑事法律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律师从事著作权(版权)法律服务业务,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著作权(版权)法律服务业务(以下简称“著作权业务”),主要包括:涉及著作权的取得、转让、许可使用、保护等方面的非诉讼及诉讼业务。
第三条 与著作权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主要有: 1、《民法通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3、《刑法》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著作权法》
6、《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0、《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11、《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12、《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13、《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1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第四条 本指引旨在为律师从事著作权(版权)法律服务业务提供最基本的指引,律师还应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丰富及完善各项业务操作。 第二章 非诉讼业务
第五条 著作权非诉讼法律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代办作品自愿登记;
2、代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3、协助客户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及代办备案; 4、协助客户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及代办备案;
5、协助拥有著作权的客户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里限指《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定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授权委托合同,及协助使用客户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作品使用权; 6、其他版权法律服务。 第一节 作品自愿登记的操作
第六条 作品自愿登记的受理机关。
1、国家版权局,负责全国、外国以及台湾、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版权局,一些计划单列市和部分地、市的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第七条 作品自愿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文件。
1、填写作品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表、权利保证书;
2、提交作品、作品说明书(说明创作构思、作品主要特点及内容等); 3、个人作者申请登记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4、委托创作作品申请登记的,提交著作权人及创作者的身份证明、委托创作合同或协议;
5、合作作品申请登记的,提交合作作者的身份证明合作创作合同或协议; 6、职务作品申请登记的,提交作者、著作权人或专有使用权人身份证明、聘用合同及著作权归属证明;
7、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申请登记的,还需提交作品照片; 8、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 作品自愿登记时不予登记的作品: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
第九条 作品自愿登记时,要按相关规定,为作品登记和查阅交纳一定的费用。 第十条 作品自愿登记时,是否准予登记常为自登记部门受理作品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
第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品也适用上述第六条至第十条的指引。 第二节 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的操作
第十二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受理机关。
1、国家版权局认定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
2、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在各地设立有计算机软件登记代办处,负责本地区计算机软件登记的咨询、受理、初审和发证某项具体业务工作。 第十三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文件。 1、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3、相关的证明文件(主要有:①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②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③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④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第十四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予以登记的范围。 1、原创软件;
2、软件的修改本; 3、翻译软件。
第十五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时,按相关规定,要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和查阅交纳一定的费用。
第十六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时,是否准予登记常为自登记部门受理作品登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决定。
第三节 代理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有关的事宜
第十七条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具体包括:出版合同、表演合同、录制合同、播放合同、改编合同等。
第十八条 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许可使用作品的权利种类。使用的种类可以是一种,也可以多种。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如果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一旦发生纠纷,法律通常只能认为被许可人取得的是非专有使用权。另外,专有使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登作品除外。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许可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4、付酬标准和办法。付酬标准可以由双方约定,也可以参照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双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通常参照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十九条 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节 代理与著作权转让合同有关的事宜
第二十条 转让著作权的,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 著作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作品的名称。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许可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3、转让价金。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与著作权人订立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节 代理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合同的有关的事宜
第二十三条 协助拥有著作权客户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授权委托合同,及协助使用客户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作品使用权,现今主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第二十四条 协助著作权客户与著作权集体签订授权委托合同的注意事项: 1、通常著作权人或其他合法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如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会委托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
2、著作权人或其他合法权利人若符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规定加入条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拒绝与其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
3、著作权人或其他合法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已行使用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权利。
4、著作权人或其他合法权利人有权依授权委托合同收取相应的作品使用费。 第二十五条 协助使用客户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作品使用权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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