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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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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遮挡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时,二者最小水平间距应不小于6米;2、当遮挡建筑为小高层时,二者最小水平间距应不小于12米;3、当遮挡建筑为高层时,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二者最小水平间距不作要求。 9 术语释义

9.1 室外地坪基准标高

规划设计要点中规定的道路标高;没有规定的,在平坦地段以基地主入口城市道路中心点标高为基准,在自然地势变化较大的地段以建筑紧邻道路最低点标高为基准,但不得低于当地的防洪标准。 9.2 会所

不应使用该称谓,应注明物业用房、社区用房或配套商业用房。 9.3 服务型公寓(公寓式酒店)

属于公共建筑,应满足以下要求:1、在旅馆用地(B14)及以上分类的用地上建设;2、除物业管理用房可参照一般住宅标准设置外,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公建标准设置;3、日照标准及建筑间距按公建标准执行;4、建筑单体平面应采用通廊式布局,不得按单元式住宅套型设计;5、满足公共建筑的其他相关要求;6、在设计图纸和文件中注明“非住宅”。

9.4 公寓式住宅

属于居住建筑,是一种有别于单元式住宅的住宅类型,一般采用通廊式布局,应满足以下要求:1、在居住或住宅商业用地上建设,建设比例应符合规划设计要点中的要求;2、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一般住宅标准设置;3、日照标准及建筑间距按一般住宅标准执行;4、满足居住建筑的其他相关要求;5、在设计图纸和文件中注明“住宅”。 不再使用“酒店式公寓”的称谓。 9.5 商务办公楼

属于公共建筑,可分割销售的商务办公楼应满足以下要求:1、建筑单体平面应采用公共走廊式布局,内部平面禁止出现单元式住宅、公寓、别墅等居住建筑的形式;2、独立式或联排布局的小型办公楼,其分割销售单元的计容面积不得小于500平方米;3、立面应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 9.6 下沉庭院(采光井)

沿地下室、半地下室外墙单侧设置的下沉空间,只有一个边长与主体建筑相连。 9.7 下沉内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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