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
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朝政办发[2010]98号 【发布部门】朝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8.19 【实施日期】2010.08.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0〕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
朝阳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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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及省政府金融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有
关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本着“整顿为了规范,以规范整顿促进行业良性发展”的指导思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朝阳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
一、规范整顿工作的范围和时间 1.规范整顿范围
凡在朝阳市内注册登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皆纳入此次规范整顿范围。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以及债券发行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包括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 2.规范整顿时间安排
规范整顿工作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到2010年12月20日结束。10月31日前,担保机构按核准条件进行自查、整改并申报材料,市政府金融办随时接收申报材料随时组织核查及现场检查,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出具初审意见并上报省政府金融办;11月1日-11月30日,市、县两级金融办重点督促初审中存在问题的担保机构进行整顿,以期达到规范整顿条件,并向省金融办出具初审意见。 二、规范整顿工作的方式和程序
(一)方式:规范整顿工作采取监管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对现有担保机构核准审查,重新登记确认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格的方式进行。具体方式是:市政府金融办对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报省政府金融办核准审查,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出具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核准批复文件,并发放《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事业单位及社团法人登记管理部门依据省政府金融办核准批复文件,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其中,事业性质担保机构还需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文件。 2 / 4
对近三年从事融资担保业务、至规范整顿期结束仍未达到核准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
构,经申请,可给予1年宽限期。在宽限期内,达到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可继续向监管部门申请核准,监管部门和各审批、登记管理部门可依程序为其办理核准审查、变更注册登记手续。宽限期结束后仍未达到核准条件的,不予核准。 未通过省政府金融办核准的担保机构不得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 (二)程序
1.融资性担保机构到注册地金融办领取《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准登记报告书》,并按要求制作申报材料;
2.融资性担保机构向市金融办提交报告书等有关文件材料,一式两份,市金融办出具收文单;
3.市金融办在县(市)区金融办的配合下,通过资料核对及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担保机构进行初步审核,出具初审意见,确认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格、名称、注册资本、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等内容,将初审意见和担保机构材料一并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4.省政府金融办审查市金融办上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的核准批复文件;
5.融资性担保机构持省政府金融办核准批复文件,到工商、事业单位及社团法人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各级登记管理部门经过审查,为担保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省、市政府金融办应分别自收到担保机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天内完成审核并做出是否批复的意见。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准条件
⑴跨省区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或担保资金)不低于3亿元;在省内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或担保资金)不低于1亿元;在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或担保资金)不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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