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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用地的基本内容与方法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23 2:33:45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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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用地的基本内容与方法

一,设施农业用地的基本内容

1,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2,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

3,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4,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5,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6,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7,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二,实施办法

1,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范围。

设施农业包括作物种植设施(含规模化大田种植配建的设施)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2,对一些设施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作出规定。 对于作物种植中一些设施建设破坏耕地耕作层、又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养殖设施中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在补划同等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同时也确保确保永久基本农田不减少。 3,用地规模实行差别化政策。 全国各地、各类设施农业用地差异较大,国家层面不再对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作出统一规定,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合理确定设施用地规模,体现各地差别化政策,调研中一些地方也提出了这方面意愿。需要强调的事,为了巩固今年刚刚开展的“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成果,保持政策衔接,《通知》明确“看护房”继续执行“大棚房”整治整改标准,即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其中严寒地区控制在“单层、30平方米以内”(占地面积超过2亩的农业大棚,其看护房控制在“单层、40平方米以内”)。

4,允许养殖设施建设多层建筑。 随着技术的进步与规模化经营,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建设多层建筑从事养殖生产的情况,从节约资源、集约经营出发,《通知》明确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各地在实施中,建多层养殖设施一定要注意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5,简化用地取得方式。 设施农业用地不需要审批,设施农业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事宜协商一致后即可动工建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当然,涉及使用并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事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始终坚持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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