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习题集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1.行政的概念。
行政是一种在法律的支配和控制之下,通过制定公共政策、作成具体决定等多种方式积极干预和参与社会生活,以满足和实现国家社会需要的连续性国家作用。 2.行政有哪些特征?
行政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是一种国家作用;(2)行政是一种从属于法律的国家作用;(3)行政是一种形成性的国家作用;(4)行政是一种连续性的国家作用;(5)行政是一种各级主动的国家作用。 3.什么是行政法?
行政法是以宪法为基础的调整和规范国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体系。它由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构成:(1)行政实体法,由它解决国家行政机关拥有哪些权力的问题;(2)行政程序法,由它解决行政机关应当如何行使这些权力的问题;(3)行政救济法,由它负责实现对行政权的监督和补救。
4.我国行政法的渊源有哪些?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可分为两大类:(1)一般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规章;(2)特别渊源,包括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国际协定、其他规范性文件、法的一般原则与法理、司法判例等。 5.我国有权法律解释有哪几种? 我国的有权解释主要分为:(1)宪法解释,即对宪法条文含义的解释。(2)立法解释,即有关国家机关对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体来说,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政法规的解释权由国务院行使,地方法规的解释权应由相应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规章的解释权由制定的行政机关行使,上述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所作的法律解释与被解释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3)应用性解释,即法定国家机关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具体运用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作出的解释。(4)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司法活动中具体运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6.行政法的功能是什么? 行政法具有以下功能:(1)宪政保障功能;(2)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功能;(3)提供服务功能;(4)行政促进功能。
7.谈谈你对我国转型时期行政法功能的理解。
8.我国行政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根源是什么? 9.电子政务的建设对行政观念和方式的影响?
10.我国2004年修订的新宪法中专门提出了国家对人权的保护,请从行政法的角度谈谈应如何落实宪法的这一基本原则。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什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用以指导、统率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和实施的基本准则或原理,是行政法基本理念和目标模式的具体化。 2.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可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1)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权的存在和行使必须服从法律、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依法行政原则是各国行政法共同遵守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的第一原则,也是行政法最核心、最根本的原则。
(2)行政公正原则,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仅要符合形式上的法,而且要符合法的正义性和衡平性,即符合法的精神和价值追求。
(3)行政公开原则,即行政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
规章、行政政策、行政机关所掌握的公共信息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等应依法公布,并允许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
(4)行政效率原则,即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完成尽可能多的行政任务,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3.法律优先的涵义。
法律优先原则,也称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优越原则或消极意义上的依法行政原则,其涵义是指:一切行政权的行使,不论其为权力性或非权力性作用,都要受到现行法律的拘束;行政机关不得采取任何形式上或事实上违反法律的措施。它无限制和无条件地适用于一切行政领域。
4.法律保留的涵义。
法律保留,也称积极意义上的依法行政,是指特定行政权的行使,必须有法律的明文授权。
5.比例原则的基本涵义是什么?
比例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行政机关有义务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比例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适当性原则。适当性,也称妥当性,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相应行政事务时,面对多个可供选择的方案或措施,只能选择可以达成行政目的的方案或措施。
(2)必要性原则。必要性,也称不可替代性,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达到法定的行政目标而必须采取某种措施时,该项措施必须是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最小侵害的措施,或者说,已经没有任何其他的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更小侵害的措施来取代该项措施。
(3)比例性原则,即狭义上的比例原则,也称法益相称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措施与其所欲达到的行政目标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 6.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涵义是什么?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指:行政机关应本着诚实信用的精神作出行政行为,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在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违反自己的承诺时,应当对行政相对人正当合理的信赖利益以适当的方式给予保护。 7.谈谈你对我国行政法基本理念的认识。
第三章 行政组织
1.行政组织的概念。
行政组织是国家为行使行政权、实现国家行政目标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是国家行政权的实际拥有者和主要实施者。 2.简述我国行政组织的体系。
我国行政组织体系由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两大部分组成:(1)中央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2)地方行政机关,又可分为一般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直辖市、市、市辖区、县、乡、镇、民族乡人民政府)、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3.什么是行政协助?
行政协助是指应一方行政组织的请求,其他行政组织(通常是相互间无隶属关系的行政组织)予以配合,共同执行同一行政公务的法律制度。行政协助是统一的国家行政权在分离为各行政组织的行政职权后基于根本目标的一致性而重新联合的一种特殊形态。 4.行政协助有何特征?
行政协助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协助发生在行政组织之间。行政组织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协助行政组织执行公务的行为属于社会协助,而不属于行政协助;同一行政组织内的行政公务人员彼此间在执行公务时提供的帮助和配合属于公务协作,也不是行政协助。
(2)行政协助发生在相互无隶属关系的行政组织之间。
(3)行政协助关系是行政组织之间基于特定的行政事务而发生的临时性的工作协作和配合关系。
5.谈谈你对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现状的认识和设想。
第四章 行政职权
1.行政职权的概念及其特征。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配置于不同行政组织的行政权,是行政组织依法拥有的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与权能。行政职权具有与行政组织的关联性、法定性、不可处分性、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对立统一性、整体性、裁量性、优益性、与行政职责的统一性等特征。
2.行政优先权的概念和内容。
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了保证公共利益的优先实现,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特定行政组织及其行政公务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享有一定的行政特权。我国行政优先权的内容主要包括:(1)先行处置权;(2)获得社会协助权;(3)公务员人身特别保护权。 3.行政受益权的概念。
行政组织及其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依法享有的、由国家提供的各种物质优惠条件,称为行政受益权。
4.行政职责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组织及其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依法必须承担的义务。行政职责具有以下特征:(1)法定性;(2)强制性;(3)与行政职权的不可分割性。 5.行政权限的涵义。
行政权限是指行政系统内部各行政组织之间行政职权的界限划分。 6.行政裁量权的概念。
所谓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组织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一般法律原理和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自主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7.什么是行政裁量瑕疵?
行政裁量瑕疵是指行政裁量权的运用显然欠缺合理性和正当性、甚至构成违法的情形。 8.行政职权设定的原则是什么?
行政职权设定的原则是:
(1)权利保留原则。其基本涵义是指任何国家权力的设定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禁止在宪法之外对特定人权领域的其他任何立法活动。权利保留原则是一切国家职权设定的最根本原则,是保证人民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的基本保障。
(2)法律保留原则。其基本涵义是指,对于特定内容的行政职权,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法律的方式设定,其他任何机关均不享有设定权。 9.什么是行政委托?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组织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将属于自身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代为行使的法律活动。
第五章 公务员
1.我国公务员的范围。
公务员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国家行政职权的实际行使者,是各类行政行为的主要实施者。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包括:(1)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2)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3)上述国家行政机关中从事党群工作的人员。 2.什么是职位分类?
职位分类是将用人单位的全部职位按照其业务性质和内容划分出若干职系,然后再按每一职位的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劳动强度、工作环境及所要求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水平,将其划分为若干等级,并通过职位说明书加以明确而详细的规定,最后将各个职位归于适当的职级、职等的科学人事管理方式和人事分类制度。
3.简述下列概念:录用、考核、培训、交流、回避、退休、申诉、控告。
公务员的录用是指公民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进入公务员队伍、获得公务员身份的制度。公务员录用制度主要适合于政府机关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九至十五级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考核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思想、态度、工作和能力进行全面的考察和评估,以此作为对公务员进行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的制度。
培训是指国家为了使公务员学习、掌握和了解新的知识和技能,加强和提高公务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对在职公务员实行继续教育的制度。
交流是指国家公务员按计划到其他行政职位上或国家行政机关以外任职,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转调到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制度。
回避是指出现了可能影响公务员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法定事由时,禁止该公务员担任特定职务和执行特定公务的法律制度。
退休是指公务员因年龄或身体方面的原因而退出工作岗位,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的制度。
公务员申诉,是指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按规定程序请求有关机关重新处理的制度。
公务员的控告则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的指控。 4.行政处分的概念及其种类。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认为公务员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公务员纪律而给予的惩诫措施。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类型。 5.简述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参见教材P102~104)
6.试比较我国公务员制度与西方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等)公务员制度的差异。
第六章 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则主要是指由行政法所调整的,各类行政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事实。
所谓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行政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3.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与其他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相比,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必然的当事人;(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定性;(3)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统一性和不可变更性;(4)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也有其特殊之处。 4.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承担相应的行政职责,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并能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的社会组织。 5.被授权组织。
被授权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行政机关组织。
6.行政公务人员。
行政公务人员,是指基于一定的行政公务关系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实施行政行为的个人。 7.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也就是行政行为的受领者,通常也称为行政相对方、相对人。 8.行政上的第三人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除行政相对人以外的,其权益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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