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师资格证考试中,法律法规多以客观题的形式进行考察。又会有两种出题方式,一种是直接考察法律的条款内容;二是给出一段教学案例,来分析案例中的行为主体行为的合法与否。
五、学生的权利和保护
(一)原理
1、学生的权利
《教育法》中学生的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学生的保护
《教育法》中学生的保护: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国家、社会、
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义务教育法》中对学生的保护: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学生的保护: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
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二)考察形式
在教师资格证考试中,法律法规多以客观题的形式进行考察。又会有两种出题方式,一种是直接考察法律的条款内容;二是给出一段教学案例,来分析案例中的行为主体行为的合法与否。
【篇二】
第一节:教师职业道德
1、 爱国守法----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2、 爱岗敬业----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3、 关爱学生----师德的灵魂
4、 教书育人----教师的天职
5、 为人师表----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6、 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第二节:教师职业行为 教师职业行为规范
思想行为规范,教学行为规范,人际行为规范,仪表行为规范,语言行为规范
教师需处理的几大关系
1、 师生关系:
1、师生平等(建立平等的师生关系对老师的要求) (1)更新教育观念;
(①更新教学观②更新知识观③正确确立“平等者中的首席”) (2)热爱尊重学生,确立民主观念,强化师生平等意识;严格要求学生
(3)重视学生独立性、能动性和主体性的发挥;
(4)提高自身素质,改进交往策略。
2、公平对待每一个学生;
(①一视同仁,正视差异②体谅和宽容 ③给学生提供多样的发展机会)
3、宽容学生的缺点;
(①认识上的宽容②态度上的宽容③时间上的宽容④条件上的宽容 ⑤要求上的宽容⑥处理上的宽容)
4、慎用惩戒;拒绝体罚
5. 严格要求学生
2、教师与家长的关系 (怎样处理好教师与家长的关系?) (1)建立平等关系(2)良好的沟通习惯(3)换位思考
3、教师与同事的关系 交往技巧:
(1)时常给予微笑和赞美(2)学会调控自己的情绪(3)积极主动地交往
4、教师与领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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