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农户为主体,按照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平等互利的原则发起设立,实行自主经营、自我服务、自主结算、自负盈亏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二条 本社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农民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经营;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以及股金比例返还。
第三条 本社以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时间为成立时间,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社对成员出资,公基金,国家财政直补,他人捐赠以及合法经营的其他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社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应当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做出贡献。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 本社名称:***县***蓄牧养殖专业合作社 第七条 本社住所:***乡***区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畜牧养殖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的畜牧产品,开展牲畜配种、改良、育肥、兽药防疫治疗等项服务;引进畜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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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发展新技术、新品种推广,开展畜牧业发展经营的有关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
第四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九条 成员资格: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以及从事与林果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都可成为本社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第十条 本社成员总数中农民和其它组织的比例为:其它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第十一条 退社:本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本社与成员的经济关系以合同确立的,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后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成员退社的,本社将按规定,退还记载在该成员帐户内的出资额和公基金份额;资格终止的成员应按照本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十二条 成员的除名:凡不遵守本社章程,不履行成员义务,故意破坏本社的生产经营秩序,给本社及全体成员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经理事会决议可以除名并依法追纠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有表决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信息;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纪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帐薄;
(五)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成员的义务
(一)必须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必须按照本章程规定方式和数额向本社交纳出资; (三)必须与本社进行交易,未经本社批准不得与同行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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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经济组织进行同行业交易活动;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帐薄;
(五)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成员的义务
(一)必须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必须按照本章程规定方式和数额向本社交纳出资; (三)必须与本社进行交易,未经本社批准不得与同行业其它经济组织进行同行业交易活动;
(四)接受本社指导,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目经营活动,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活动,并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
(五)积极为本社提供产、加、销信息和有关情况,保护商业机密,自觉维护本社利益,促进本社发展;
(六)按照本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成员(代表)大会
一、成员(代表)大会职权:成员(代表)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代表由成员直接选举,代表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成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终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二、成员(代表)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由全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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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为有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如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建议时;
(三)五分之一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提出时。 三、成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的表决方式:实行以1人1票的基本表决权为主和附加表决权为辅制。成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表)代理,1名成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重要事项须由全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四、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召开大会须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成员(代表)开会时间、地点和内容。
第十六条 理事会
一、本社设理事会,成员为3名,其中设理事长1名。理事会是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社正常经营管理工作。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理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履行相应职责。
二、理事会职权:
(一)如集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提交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本社机构设置,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四)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五)聘用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决定其聘期、报酬和奖惩事项;
(六)批准接纳新成员或原成员退出,取消不符合条件的成员资格;
(七)负责管理本社资产,努力保证本社资产保值增值; (八)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
一、本社设监事会,成员为2名,其中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理事、经理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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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事会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监督理事会对本社章程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决算情况;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受理成员(代表)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提案;
(六)建议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事会会议必须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1人1票)。
第十八条 经理和财负责人
本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工作人员。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本社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其所 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不签名。
第七章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总额
第二十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人民币)方式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 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代表)评估作价,最低为一般1万元,上不限额。
第二十一条 全体成员的出资合计为本社的出资总额。 本社设立时的出资总额噗人民币6万元。
第二十二条 全体成员按规定全部缴清认缴的出资后,本社应依法制作出资清单,出资成员应在出资清单上签名盖章,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社应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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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理事会应当按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15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二十四条 本社于其他成员的交易,和与利用其提供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二十五条 本社年终盈余按下列次序和比例分配使用: (一)公积金按净利润的5%提取,用于增加积累,增强发展能力和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净利润的5%提取,用于成员的福利;
(三)风险基金按净利润的5%提取,用于次后年 终的弥补亏损;
(四)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额(量)返利; (五)股金分红。
第二十六条 本社若发生亏损,按公积金、风险基金、成员股金的次序依次弥补。
第二十条 本社资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挪用和侵占。
第九章 变更、终止和解散
第二十九条 本社若有合并、分立和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理登记。
第三十条 本社由于合并、分立、解散或破产等原因决定终止时,理事会应制定方案报成员(代表)大会批准,并依法成立清算组织,对本社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和处置。
第三十一条 本社清算期间,不得从事与清算无的经营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清算组织批准,不得处分本社资产。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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