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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人力资源考点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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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八)停止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 七、特殊情况※ (一)先行支付

1、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2、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四)多次发生工伤的待遇领取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失业保险

三、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1、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2、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 四、失业保险待遇;※※ 1、领取标准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年限 满1年不足5年 满5年不足10年 10年以上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年限 12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该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征服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不缴纳。 五、失业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六、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纳年限累计计算。 三、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必经程序)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

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生育保险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的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生育保险的构成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但未就业职工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1、生育的医疗费用;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其中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三)生育津贴的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参加生育保险: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生育保险: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保险汇总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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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养老 医疗 工伤 失业 生育

缴费(单位/个人) 20% / 8% 6% / 2% 以支定收,确定费用,行业差别费率/个人不缴费 2% / 1% 1% / 个人不缴费 关系转移 转移 转移 不转移 转移 不转移 支付单位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金 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八章 法律责任与行政执法

一、社会保险行政争议范围※※

1、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不核定社会保险费;3、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4、不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5、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下情形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①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②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③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率不服;

④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规定的; ⑤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⑥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的追偿决定不服或划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调解等行为;

5、已就同一事项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6、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的责任

1、侵害女职工及未成年工权益的法律责任;

2、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3、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4、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5、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6、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7、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前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8、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9、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2、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4)未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5)未依法提供劳动合同文本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 (6)违法约定试用期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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