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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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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

【修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

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02.22 【实施日期】2003.04.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29号)

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1 / 2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可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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