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社会法治化
第一章和谐社会与法制的关系从和谐社会的特征来分析,和谐社会实际上内在蕴涵着人与人、个体权利与公权力及人与自然之间的三种关系的和谐,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实际上就是依据何种方式来协调好这三种关系,法治作为一种现代社会的控制方式,在调整上述三种关系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1.1、法治在构建人与人和谐关系中的基础性作用马克思曾经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是社会中的人,因此人们要随时随地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由此也产生了人与人关系和谐与否的问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仅包括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而且也包括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以及个体和群体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核心部分是利益关系,利益是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力,人的活动是一种有意识的自觉活动,推动人们活动的直接动力是需要和利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因此,对利益关系的处理是否恰当,直接决定着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关系不和谐的现象在社会上不断显现,表现在:首先,富裕群体和困难群体的差距有日益扩大的趋势,贫富分化问题日趋严重。中等收入群体尚未占主导地位,困难群体的数量过多,造成整个社会购买力的下降,从而导致市场疲软,况且困难群体遭受过多歧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其次,地区之间利益不均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东部地区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中西部发展却相对比较缓慢。我国区域之间的发展和收入存在着差距,并且这种差距目前还在继续扩大,较发达地区的收入增长水平快于欠发达地区。可见,我国在地区利益分配上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不均衡现象,十分不利于利益关系的和谐。再次,城乡之间利益关系不均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城乡之间财富分配的不平等程度也迅速加剧,在90年代末甚至超过了世界上因财富分配不平等而著称的巴西、哥伦比亚、菲律宾、泰国、印度和孟加拉等国,城乡二元对立已成为影响人与人关系和谐的重要问题。构建和谐社会,面对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最迫切的任务是协调好社会各阶层利益之间的关系。针对上述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的各种利益关系不均衡的状况,如何建立健全社会利益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通过何种手段妥善解决新形势、新条件下的群众内部利益矛盾,避免社会各个阶层利益关系的冲突,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手段和方法是多样的,诸如政策、法律、经济和行政,教育、协商、调解等。但在各种手段和方法中,法律是社会关系的最基本和主要的调整手段和方法。法律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对利益关系进行调节,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确认、界定和分配各种利益关系。法律可以在纷繁多样的利益中确认利益的主体,确认主体的地位,以及界定利益的范围。例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确定市场经济主体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并且法律对于由地位不平等所取得的利益持否定性评价。第二,通过法律确认相关的方针、政策、原则、制度来指导实际生活中的利益分配。例如,通过法律确认西部开发的政策来实现西部开发的法治化,从而保障西部开发更具稳定性和规范性,合理协调地区之间利益关系。通过对某些弱者利益给予法律性的保护,以求实际利益公平,例如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为困难群体的权利实现提供尽可能多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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