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八、 为了保证食品、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领取健康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九、 从业人员工作在穿戴清洁的工作服,进入食品操作间须戴发帽,头发必须全部戴入帽内。处理直接入口食品前应洗手消毒并戴口罩。
十、 注意个人卫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做好“五勤”,即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性和勤换工作服。工作时不得戴手饰, 不得涂指甲油。工作前后、饭前便后须用肥皂洗手、消毒。 十一、 工作时不许吸烟、喝酒、吃零食,不在工作岗位上用餐。十二、 自觉遵守卫生制度,执行卫生操作规程,履行岗位职责。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一、 旅店业、淤泥场所、浴沐场所和美容美发场所等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人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倒卖。
二、 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卫生知识培训,掌握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并有培训记录。 三、 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
四、 从业人员应优质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佩带饰物。
五、 从业人员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六、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七、 新参加公共场所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八、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
九、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
十、 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通报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
十一、 建立健全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档案;
十二、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单位对其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十三、 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间或区,配备必要的清洗消毒设施和保洁设施,并保证能正常运转。
十四、 指定专人按操作规范对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清洗、和保洁工作。
十五、 清洗消毒间应有明显标志,环境整洁,通风换气良好,无积水积物,无杂物存放。
十六、 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拖鞋应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十七、 清洗消毒应按堆积操作,做到先清洗后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应在有效期内,消毒设备(消毒柜)应运转正常。
十八、 清洗消毒的茶杯、口杯、酒具等杯具及公共用品,应当完好无损,必须做好消毒记录,保证一客一用一消毒。
十九、 清洗饮具、盆桶、拖鞋的设施应分开,清洁工具应专用, 防止交叉污染。
二十、 清洗消毒后的各类用品用具应达到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并保洁存放。清洗消毒后的茶具应当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及时放入保洁柜内。
二十一、 消毒后的公共用品用具要自然滤干或烘干,不应使用毛巾擦干,以避免受到再次污染。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