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价款的 10 %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安全责任
14.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操作规范规程施工,乙方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负全面责任,不管乙方是否投保,乙方对其在施工现场的人员、材料、机械及第三人的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工程现场移交乙方后发生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责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14.2已竣工工程在移交甲方前,乙方对自身施工的所有设备、材料负有完全的照管责任,对其它施工内容有保护的义务,期间所发生的丢失及损坏责任,一切损失由乙方负全责。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在合同签约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违约终止合同
16.1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7天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终止合同:
①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甲方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工程。
②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目的任何其他义务。 ③乙方实施工程分包的。
④乙方不按甲方要求时间进场施工的。
16.2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三日内由监理组织,甲、乙双方参加(如乙方缺席将被视为无条件同意监理、甲方核实结果)对乙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并书面确认,甲方在工程量确认后三个月内依据承包合同、施工图纸等决算资料完成乙方已完工程量的决算审计工作。
16.3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一周内,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资料清单将与
本项目有关的所有工程资料移交监理单位并办理移交手续。
16.4合同解除后,乙方须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自合同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乙方在本工程施工现场的人员、材料、机械、设备及临时设施全部撤离及拆除;如乙方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甲方和监理单位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16.5由于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的清场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于解除合同所导致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赔偿,乙方的违约金及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在工程决算款中扣除无需征得乙方同意。
16.6因任何原因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后,乙方均须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
16.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十七条、合同修改
若需对本合同条款作出任何改动或偏离,均须有甲、乙双方签署书面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八条、转让与分包
本工程乙方不得有任何性质转让或分包,也不得将其承包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如现场发现未经甲方代表同意的第三方进入现场施工,甲方有权采取勒令停工、驱逐出现场或解除合同等行动,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每次。 第十九条 其他条款
19.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费用及延误工期双方按以下方法承担: (1)、发包方或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承包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3)、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方留在现场及保卫人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5)、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
20.1.本合同工程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招投标文件及甲方的现场管理方案等均与本合同一并适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0.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后即生效,结清合同价款后自动失效。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二份。
甲 方(章):四川嵘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乙 方(章): 法人代表: 经办人: 开户行: 帐 号: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帐号: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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