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
现将《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 2016年1月6日
通用业务制度-执行类
制度名称 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 主办部门 安全监管局 制度编号 JZGSH-B-2015-1 制度文号 中国石化安〔2016〕4号 制度版本 所属业务类别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直接作业环节安全会签部门 监督管理 安全监管局 安全监管局 / 监督检查者 解释权归属 废止说明 制定目的 制定依据 适用范围 约束对象 信息化管理部 审核部门 法律部 企业改革管理部 签发日期 2016年1月6日 原《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1〕生效日期 2016年1月6日 788号)同时废止 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总部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 高处作业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直接作业环节安全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业务类别 监督管理 规定 所属层级 通用业务制度-执行类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生产涉及的相关制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业务类别 监督管理/直接作业环节安全度 全管理规定 监督管理 所属层级 通用业务制度-执行类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直接作业环节安全中国石化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业务类别 监督管理 定 所属层级 通用业务制度-执行类
1 总则
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包括上下攀援等空中移动过程。
高处作业分为四个等级:I级(2米≤hw≤5米)、Ⅱ级(5米
Ⅱ级以上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凡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如油田企业井架工、供电线路外线工等)在进行正常岗位作业时、以及在正式巡检路线进行正常高处检查的人员不需要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除脚手架搭设的高处作业外,必须有完成作业任务的平台或其它保证安全的作业条件。
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30号令)要求,专门或经常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高处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作业期间应全程视频监控。
2 管理职责
施工单位负责人持施工任务单,到作业所在的基层单位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基层单位确定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现场确认,并在许可证的相应栏目签字。
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现场确认后,审批许可证。
现场负责人应向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单位负责人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并安排作业监督人员。基层单位对Ⅱ级以上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高处作业完工后,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在许可证完工验收栏签字。
作业人员职责
在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和作业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持有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并对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对安全措施不落实而强令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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