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
实施细则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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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点击数: 42 更新日期: -9-21 18:50:57 校行发研究生字[ ]22号 关于印发《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 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已经本年度第三十一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经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及艺术学十二个学科门类及各类专业学位授予。
第三条 凡是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 除了履行与国外大学联合培养协定之外,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也不得以同一学位论文申请其它学位。
二、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第五条 硕士学位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成绩合格,经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以下学术水平,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六条 博士学位
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成绩合格,经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以下学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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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可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四)能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
三、博士和硕士学位的申请
第七条 学位申请资格
(一)申请人必须符合本细则的第三条规定;
(二)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相应的课程考试(考核)合格,学分达到规定标准,符合研究生培养阶段教学、科研训练及科研成果要求;
(三)博士生开题报告的时间与论文盲审的时间间隔不应少于 16个月;硕士生开题报告的时间与论文送审的时间间隔不应少于 10个月;
(四)硕士学位申请人完成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后,参加论文送审及答辩;博士学位申请人完成学位论文、经过学位论文的预答辩,经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后,参加论文送审及答辩。
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获得学士学位三年以上;(2)在规定年限内经过国家组织的学科综合和外语水平考试。
第八条 学位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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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经过毕业资格审查后,填写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申请书,提交指导教师学术评语,方可进入学位论文的同行专家评阅环节;
(二)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申请条件和同行专家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进行答辩资格审查、签署意见,并于答辩前一周报校学位办;
(三)校学位办审查同意后,学院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学位申请时限
博士、硕士学位申请分别于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受理一次。学位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期限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超过学位申请期限的,其学位申请资格自动取消。
四、学位论文的要求
第十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其选题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除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外,其它专业的学位论文一般应使用中文撰写。如确因特殊需要而使用了外国语言文字撰写的,必须向学校提交中文译本以供留存。学位论文的撰写应按照《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撰写格式》执行。
论文中如引用她人的论点或数据资料以及非众所周知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必须要注明出处;引用合作者的观点或研究成果时,要加注说明,否则将被视为剽窃行为。
凡需要保密的论文须在论文送审前办理有关保密手续,注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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