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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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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97

篇一:1997年12月31日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财预字[1997]288号

颁布时间:1997-12-31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管理,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我们制定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1988年制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对于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一部分总说明

一、为了贯彻《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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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规定适用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制度;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已经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三、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主管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向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

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没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以上三级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四、事业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用。

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各单位不得打乱重编。 五、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六、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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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有关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会计核算事宜,按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七、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未经财政部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八、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88年发布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各地区、各部门在本制度生效前制定的会计制度,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应停止执行。

第二部分事业单位通用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序号编号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101现金 2102银行存款 3105应收票据 4106应收账款 5108预付账款 6110其他应收款 7115材料 8116 9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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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0 11124 12201 13202 14203 15204 16207 17208 18209 19210 20301 21302 22303

产成品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借入款项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应交税金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二)负债类(三)净资产类

23306事业结余 24307经营结余 25308结余分配 (四)收入类 26401财政补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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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03 28404 29405 30409 31412 32413 33501 34502 35503 36504 37505 38509 39512 40516 41517 42520

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拨出经费拨出专款专款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销售税金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五)支出类

二、事业单位通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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