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
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交法[2007]9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07.12.28 【实施日期】2007.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苏交法[2007]91号)
各市交通局,港口局,厅属各执法单位:
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省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经52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法单位要把《规范》印发给每一个执法人员,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认真学习,使每一个执法人员都能熟悉掌握《规范》的各项要求,并按《规范》的要求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自身执法行为。同时各地各部门还要加强《规范》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推进《规范》的贯彻执行。省厅也将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加强对各地各部门《规范》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 1 / 7
查。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交通执法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前款所称的交通管理部门,包括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执法机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包括交通管理部门持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
第三条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下级交通管理部门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实施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奖惩的依据。 2 / 7
第二章 执法人员着装、礼仪及语言规范
第一节 着装规范
第五条 执法人员上岗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制式服装,非因公务行为不得着制式服装。
执法人员非因公务需要严禁着执法服装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第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按着装要求着执法服装,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
(一)按统一规定的样式、颜色内外配套着装,穿着整齐,并保持执法服装洁净、平整,不得破损;
(二)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衣领上翻。
(三)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执法服装和便装;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四)穿着春秋装、夏装时,上衣下摆必须束在腰带内;穿着冬装时,冬装内衬衣下摆不得外露;
(五)佩戴标卡、胸卡、腰带时,胸卡挂在上衣左口袋正中处,腰带扎在上装自上而下第四、五颗钮扣之间;
(六)着执法服装时,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足穿鞋。 (七)执法装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
(八)上路执法时,可配带头盔,夜间必须加穿反光背心。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按统一的换装时间换着执法服装。 3 / 7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法服装及执法标志,不得变卖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标志必须上交。
第二节 礼仪规范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保持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第十条 男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不得蓄胡须、剃光头。
第十一条 女执法人员着执法服装时,长发不得披散,不得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戴项链、手链、耳环、戒指、胸饰等饰物。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考试、培训、会议等集体活动,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考场、课堂、会场纪律,不得随意走动、交头接耳、接打电话、打瞌睡等。结束时按要求有秩序地退场。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办公场所接打电话时,应注意音量适宜,文明礼貌。电话铃响,应尽快接听,接听公务电话时应使用普通话,在听取对方说明事由和询问问题时,应耐心细致,认真解答。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日常公务中,接待相对人应热情主动。解答问题要符合法律法规 4 / 7
和政策,对于不知晓的问题不能随意发表意见;不属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应将来人引导
至相关部门;遇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乘坐执法车时,必须坐姿端正,不得躺卧。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态度和蔼,用语文明,不得盛气凌人、态度粗暴,不得推搡或手指相对人,不得踢、扔、敲相对人的物品。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时,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吸烟、吃食物,不得搭肩挽背,闲聊、嬉笑打闹。
第三节 语言规范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执法用语的基本要求:
(一)执法过程中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表达准确、通俗简洁;严禁使用生、冷、横、硬的执法忌语。
(二)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使用恐吓、威胁、诱导性的语言;
(三)执法人员应以理服人、语言文明,不得出言不逊、讽刺挖苦、讲脏话、骂人。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应做到礼貌用语:
(一)日常礼貌用语: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等。
(二)接待用语:请进、请坐、请喝水、您贵姓?您找那位?您有什么事?请慢讲、请多包涵、您走好等。 5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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