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集团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和业务中心发生安全事故,参照上述考核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发生火灾、爆炸、环保事故根据情节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发生各级事故必须立即上报安全环保部,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迟报、漏报、弄虚作假、私自处理的单位负责人严肃处理;安全环保部负责对一级(部门、中心二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负责监督各单位对二、三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人身受伤事故鉴定休息时间和事故等级由安全环保部咨询治疗医院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事故抢险救灾、集体文体活动等造成的人身受伤事故不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人身轻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受到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受伤职工歇工在16个工作日及以上且未造成重伤的损伤。
第十六条 重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残废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陕北元安发〔2010〕5号)同时废止。
五.现场习惯性违章
1.票证(动火、设备内等)不齐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具备条件指挥或强令指挥作业的。
2.指挥未取得特种作业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3.大项目或临时检修作业没有施工方案,不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就指挥作业的。
4.未经许可擅自动用消防设施的。 5.从业人员使用不安全设备、工器具的。
6.检修作业前未进行风险评估,不制定检修安全方案而指挥作业。 7.强令员工冒险作业的。
8.雨、雪天动火作业,无防风、防雨措施的。 9.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行灯不使用安全电压的。 10.使用金属外壳的电气工具,不戴绝缘手套的。 11.处理坚硬或脆性物体时,不戴防护镜的。 12.进行电气作业不戴绝缘手套、不使用绝缘垫的。 13.电焊机未进行可靠接地。
14.危险作业无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坚守岗位的。 15.气割作业时氧气、乙炔之间及与动火地点安全距离不足的。 16.氧气、乙炔气瓶混储的,野蛮装卸氧气、乙炔气瓶的。 17.高处作业或立体交叉作业不戴安全帽或措施不全的。 18.高处作业有坠落可能不系安全带、违反高挂抵用规定的。 19.高处作业上下投掷工具或材料的。
20.在梯子上作业,梯子放置不当、无防滑措施、无监护人的。 21.人在梯子上作业,移动梯子的。 22.吊装口下停留、穿行,忽视安全警告的。 23.倒闸操作不按规定悬挂警示牌或设置警戒区的。 24.使用无漏电保护装置的移动电动工具的。 25.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擅自启用的。 26.不拒绝违章指挥的。
27.作业无监护及措施不到位,冒险作业或检查的。 28.酒后上岗作业的。 29.在岗位上嬉戏打闹的。
30.班中干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31.未按规定佩戴护目镜或戴手套操作车床;打磨作业不戴防护镜的。 32.进入粉尘超标作业场所不戴防尘口罩的。
33.电动葫芦、砂轮、台钻、电焊机等设备使用完不断电的。 34.进入生产现场没正确佩戴安全帽,未着工作服的。 35.踩踏工艺管线的。
36.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的。
37.操作错误(指按钮、阀门、搬手等的操作)的。 38.操作不是自己分管设备的。 39.奔跑中作业的。
40.违章驾驶机动车辆的,进入厂区、生产区的车辆超速行驶的。 41.未经许可擅自拆除安全装置的,造成安全装置失效的或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的。
42.戴手套抡大锤或单手抡锤的。
43.用手代替手动工具、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加工的,用手清除切屑的。
44.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的。 45.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的。
46.有分散注意力行为(如开转动设备时接打私人电话等)的。 47.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过肥大服装或发辫未盘起的;操作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的。
48.休息时拿安全帽当坐垫的。 49.违反“十不吊”规定吊装作业的。
50.未取得安全作业证、岗位操作证独立上岗作业的。 51.跨越转动设备或皮带的。
52.材料或物品随意堆放而堵塞消防通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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