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向有关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实施情况的书面材料; (2)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3)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证书(复印件); (4)建设项目设施防雷检测报告(复印件); (5)建设项目设施职业卫生检测报告(复印件); (6)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网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7)试生产中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问题的整改措施;
(8)针对有关监管部门组织专项检查验收时所提意见的整改报告;
(9)填报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审查表》一式三份(附表五)。
2、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有关监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验收申请后,对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2)有关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提出初步意见。建设项目单位依据有关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意见进行整改,有关监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有关监管部门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出具安全验收意见。
特别要求:安全评价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评价: (1)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2)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3)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4)属于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5)具有易燃、爆炸等危险的建设项目;
(6)大量生产或使用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物和石棉粉料及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7)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8)国家、行业另有规定的建设项目;
(9)安监部门确认的其他具有较多危险或危险程度较高的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预评价应当在可行性研究会审通过后,初步设计前进行,由建设单位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应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承担;安全验收评价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由建设单位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应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承担。
3、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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