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局文件
济铁建发?2012?439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合资公司,各工程建设指挥部:
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路局前发《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济铁建发?2011?187号)、《转发铁道部<铁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抽签规则>的通知》(建建函[2011]71号)、《转发铁道部<关于开展综合评估法三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济铁建函[2011]327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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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JG/JG-2012-036-01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铁路建设依法合规,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依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等招投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局管理的铁路建设项目(含委托代建项目)施工、施工监理、物资设备、施工图审核及桩基检测等服务类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要求且应当招标的项目,必须通过招标选择实施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甲供物资设备单项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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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甲控物资设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监理、施工图审核、桩基检测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 招标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应履行相关手续。
应当招标的项目,按照规定进入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并遵守其交易规则。
第五条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施工监理、甲供物资设备、施工图审核及桩基检测等服务类招标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代建工程按委托代建合同约定一般由代建单位负责。甲控物资设备招标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并依法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正常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路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路局招标办”)和路局纪委执法监察室(以下简称执法监察室)对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招标条件
第七条 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一)施工及施工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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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 2、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施工图已经审核合格。 4、施工图预算已经核备或批准。 5、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经编制完毕。 建设项目的特殊重点控制工程可以分段实施。
施工监理、对外发包的“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工程(含征地拆迁协助工作),也可在初步设计批复后进行招标。
(二)物资设备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 2、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施工图已经审核合格。 4、施工图预算已经核备或批准。 5、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规格。
(三)施工图审核及桩基检测等服务类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1、施工图审核招标须初步设计已批复。
2、桩基检测等服务类招标须施工图已经审核合格、施工图预算已经核备或批准。
第八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的须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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