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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追诉人是否享有阅卷权问题的研究
作者:续开源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2期
摘 要 在刑事诉讼中围绕被追诉人或者其近亲属能否享有阅卷权的问题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它关系到辩护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制度保障和实现方式,也和我们的检察工作关系密切。我们处进行接待工作时经常要面对前来咨询案情的当事人或其亲属,其中就有人曾经问过为什么只有律师才能阅卷,我们很难给出明确的答复,也有律师想要嫌疑人家属辅助其阅卷,同样会被我们拒绝。这篇文章,将阐述学术界和司法界关于被追诉人是否应该享有阅卷权的两种观点,同时比较国外关于被追诉人阅卷权的司法实践,并根据以上提出一些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 被追诉人 阅卷权 有效辩护 制度保障
作者简介:续开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处。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196-02 一、阅卷权问题的提出
阅卷权是辩护权的一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但是对于阅卷权,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司法解释等均只赋予了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阶段查阅卷宗的权利,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就不承认其享有阅卷权,这个问题日益引起法学界乃至全社会的关注,基本上形成了两种对立的观点。
一是肯定说。①该说认为被追诉人是刑事诉讼中独立的诉讼主体,与案件有最直接的关系,如果其阅卷权不能得到保障,就没有办法根据案件情况进行最有效的自行辩护,只能完全依托于律师。律师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是来源于委托他们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也就是说只有在被追诉人委托下,律师才享有相关的权利,阅卷权也应是如此,真正享有阅卷权的主体应该是被追诉人,可能只是由于其被羁押或者其它情况才有律师代为行使。
持肯定说的人认为被追诉人享有阅卷权对于刑事诉讼有重要意义。②不仅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获得更全面的口供,而且有助于辩护人更好地开展辩护工作。如果被追诉人提前熟悉案件材料,针对卷宗里面的证据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这样可以省去庭审时花费的大量时间用来给被告人阅读和熟悉证据,也可以破除其可能存在的侥幸心理,如实、全面地供述,并将情况及时反馈给辩护人。③
二是否定说。该说认为阅卷权是辩护人特有的权利,虽然律师的辩护权来源于被追诉人,但这并不意味着辩护人享有的一切权利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就一定享有,法律没有赋予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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