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省属企业领导人员提任前听取纪检监察机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纪检
【发文字号】皖国资党发[2007]51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11.13 【实施日期】2007.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省属企业领导人员提任前听取纪检
监察机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国资党发〔2007〕51号 )
各省属企业:
现将《关于省属企业领导人员提任前听取纪检监察机构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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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属企业领导人员提任前听取纪检监察机构意见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对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干部提任前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的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拟提任为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省属企业领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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